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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网融合看管理体制与管制改革(4)

来源:人民邮电报 作者:王育民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3-11 16:32 
核心提示:广电和电信领域的管制结合是在广播电信管制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层面来实现的。RTR的任务主要在于构建一个负责媒体和电信融合的职能中心。RTR一方面具有电信管制机构的职能,同时又分别在广电领域对奥地利通讯管理局和

广电和电信领域的管制结合是在“广播电信管制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层面来实现的。RTR的任务主要在于构建一个负责媒体和电信融合的职能中心。RTR一方面具有电信管制机构的职能,同时又分别在广电领域对“奥地利通讯管理局”和在电信领域对“电信审核委员会”提供行政管理支持。RTR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联邦政府拥有其100%的股份。该公司有两位负责人,分别负责电信领域和广电领域。广电领域负责人由联邦总理任命,电信领域负责人由“联邦交通、创新和技术部”的部长来任命。RTR在电信领域拥有行政管制职能,而在广电领域则不具有管制职能。联邦总理直接负责监督RTR在广电领域的工作,在电信领域则由交通、创新和技术部来负责监督。

根据奥地利2003年电信法,电信管制机关和广电管制机关应当定期交换信息和意见。双方在实施有关管制程序时,只要涉及到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附属设备以及通信服务的,都应当邀请另一方管制机关参与并发表意见。

奥地利2000年就融合问题展开过激烈讨论,并提出了建立统一的融合性管制机构的想法。现在结合三网融合业务的迅速发展和欧盟电信法律框架的改革,管制的融合问题又成为焦点。最近RTR向所有电信和广电领域的相关企业发出邀请来征询意见,就融合问题进行讨论。融合问题的核心就是三网融合。在奥地利,“融合”一般被理解为原有各自独立的电信产业、信息技术以及媒体之间相互渗透融合,而不是仅指同样的服务通过不同的网络平台来提供,或者通过一个服务设备来提供多种服务。因此,一般将融合理解为“技术融合”和“应用融合”。所谓“技术融合”,即不同传输平台的融合或者不同终端设备的融合(例如电视机与台式电脑的组合)。而所谓的“应用融合”则指用户接受融合性服务产品的程度。例如IPTV或者“移动电视”。

在奥地利关于融合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三网融合方面。围绕这个问题,主流观点认为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和媒体部”,这尤其代表了运营企业的要求。互联网服务商强调指出,整个奥地利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的发展正由于行政管制部门的分割而受到严重阻碍。为适应快速和动态的发展状况,亟须建立一个权责清晰、具有较高行政级别,且拥有充分管制资源和职能的统一管制机构。为此,互联网服务商联合会提出按照欧盟委员会的模型建立“信息社会和媒体部”的建议。

从奥地利关于三网融合的争论中可以看出,不同的观点往往也体现了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取向。此前曾经进行过的有关融合问题的讨论,现在重又提出,正说明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对现行的法律框架并不满意。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管制机构本身的改革或许并不是最迫切的问题,因为电信和广电之间的具体管制问题基本上可以通过RTR来解决。RTR作为下设于电信和广电管制部门的一个共同机构可以较好地解决跨行业的管制冲突。当前,相对于有关管制职能冲突和统一法律框架的各类主张而言,就实体性法律规定的分析和研究对于奥地利更有实践意义。进一步联系到IPTV以及“移动电视”,就IPTV而言,与融合相关的法律问题在奥地利基本上可以得到解决,当然解决过程是复杂的。对于“移动电视”,则有待其商业模型的进一步发展。这里还涉及到频率资源、电信网络运营商或者广电提供商的情况、移动传输的内容及其权利,此外还包括可能从“移动电视”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而衍生出来的其他问题。

3 、中国

由于不存在商业性单独运营的公众互联网,而且互联网和电信网的技术管制都由信息产业部实施,因此中国的三网融合实际上只是涉及电信网和广播电视网。

中国对电信和广电业务的行业管理职能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分别行使。信息产业部同时监管电信网和互联网,重视对网络的经济性监管,而广电总局经营和监管广播电视业,重视监管的社会、文化职能。由于中国的社会体制和政治制度的特点,实际上发改委、中宣部等综合性部委和党中央专管宣传、意识形态的机构也从不同角度参与电信产业、互联网产业和广播电视业的监管。在网络规划和频率管制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98092])的规定,“将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广播电视传送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职能,交给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组织拟定广播电视网络的具体发展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由此可以看出,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广电网络规划和频率分配职能。(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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