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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打响第一枪(5)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吴辰光 曲忠芳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4-05-29 09:42 阅读:
核心提示:在德国,该国政府因意识到数字时代信息相关法规即将面临重整,因此在1997年8月施行了《联邦资讯与电信服务架构性条件建构规制法》,简称《多元媒体法》。该法涵盖了电信自由化、电子交易安全保障、隐私权保护、保障

在德国,该国政府因意识到数字时代信息相关法规即将面临重整,因此在1997年8月施行了《联邦资讯与电信服务架构性条件建构规制法》,简称《多元媒体法》。该法涵盖了电信自由化、电子交易安全保障、隐私权保护、保障青少年免受不良资讯影响、制裁网络犯罪等各个层面,范围可谓极广。德国的立法肯定了电信自由化及网络业务开放的重要性,循此,德国电信从1989年开始逐步开放,在1998年元旦全面放开前,德意志电信在德国政府的支持下,竭尽全力扩张三网融合的电信服务业务。

国外的案例或许对我国推进体制创新、实现我国信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有着重大的启示。

在我国,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是三大信息基础设施,其中基础网络建设主要集中在电信网和有线电视网方面。IP技术的发展,使得电信网与计算机网的融合以及有线电视网与计算机网的融合进展较为顺利,而电信网与有线电视网的融合却存在较多的障碍。这些障碍包括技术因素及市场因素,但最主要的还是法律及体制因素。

电信业由国务院信息主管部门监管,广播电视由国家广电总局监管。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广电网络的规划、建设和行业管理属于广电总局的职权范围之内,而根据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法律规定的矛盾与冲突导致了在现实中广电部门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自为政。部门权力配置的矛盾,不但导致了信息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更严重地阻碍了三网合一的发展。

纵观我国推进三网融合的过程,研究把握三网融合的融合度,建立与技术进步趋势尽可能同一的政策、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建立独立的专门管理机构,避免各管理部门只从其代表的行业利益出发,而是站在更高的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角度统筹、协调,科学地解决各种矛盾,以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

(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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