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打响第一枪(4)
我国三网融合发展大事记
■2001年3月15日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促进电信、电视、互联网三网融合。
■2006年3月14日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再度提出三网融合,建设和完善宽带通信网,加快发展宽带用户接入网,稳步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建设集有线、地面、卫星传输于一体的数字电视网络。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六部委《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提出以有线电视数字化为切入点,推进三网融合。
■2009年5月19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
■2010年1月13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
■2010年3月12日时任工信部部长李毅中透露三网融合试点方案预计5月出台,6月启动,其核心就是要在双向进入上找到切入点:广电行业可以进入规定的一些电信行业的业务,国有电信企业根据规定可以进入一些广播影视的业务。
■2010年4月初工信部联合广电总局给国务院三网融合领导小组递交了一份《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方案(第一稿)》,但是这份草案没有得到认可,被迅速打回,要求5月初再次拿出试点方案。
■2010年6月底三网融合12个试点城市名单和试点方案正式公布,三网融合终于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城市。
国外监管机制带来的思考
数字技术的发展,使传统数据通信等电信业务与传媒业务界限模糊。电信与传媒业务的跨业经营成为一种新兴的经营形态。不但传统的网络服务业者(ISP)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广播电视等服务,有线电视业者亦可利用其大量的线路频宽,对有线电视用户提供数据通讯服务。
然而上述应用虽因数字科技的成熟在理论上成为可能,但却因很多国家现行的传媒与电信法律制度在事实上不能相互进入。原因是各国或地区对电信与广播电视等产业的管理,都是以媒介的种类划分对象,进行不同的管理。因此,对于各种新兴多媒体的领域,没有适当的法律规范可作为主管机关以及业界的依循标准,必然由于法律的障碍和利益的冲突而困难重重。
美国在1995年底之前,不但电信、有线电视、无线广播电视使用不同的技术各自发展,各种科技间泾渭分明,法规上也原则禁止不同媒体间的跨业经营,成为三网融合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障碍。1996年《通讯法》修正通过后,大幅修改了过去数十年的信念,取消了各种媒体间跨业经营的限制。(责任编辑: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