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的博弈:揭发还是保密(2)
谭光中分析说,“现在有些职业经理人功利主义比较重,另外现在中国有关职业经理人义务的法律还没有出台,整个社会职业经理人和创始人之间的矛盾挺多。中国应当出台职业经理人的合法规定,应当有特别的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高级管理人员。”
波斯特则认为除了在雇佣合同,行为准则或者公开发表的声明这些来强化最基本的信任和保密原则外,最好的保证方式是明智地筛选人员,很好地培训他们,让他们以责任自居。
公众利益还是公司利益?
但在一些学者和业内人士看来以上种种并不意味着职业经理人对企业的保密、忠诚以及商业道德都是绝对的,因为职业经理人同时也是社会公民,他们也同时具备社会公民的道德意识。那么在有些特定时候,当公司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职业经理人应当如何抉择?
波斯特指出:“我们有个概念叫‘揭发’(Whistleblowing),这是个很难的问题。对组织的忠诚不是绝对的,有时候当领导者将公司往毁坏的方向上带领时,管理人员或许觉得对社会安全有责任和义务,于是便揭露那些离经叛道的行为。”
他举例说明:“比如在建造一座学校或是公寓楼时,公司使用有缺陷的材料这无疑会给人们带来危害。这时候作为一个好的公民来说,揭露是合理的,甚至是必须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职业经理人该如何选择,离开公司把实情说出来还是保持沉默尽力修补问题(这就属于对公司忠诚)?”
法国马赛商学院MBA、EMBA主任米歇尔·古塞塔斯(Michel Gutsats)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我们要考虑伦理缺口所造成的影响,即它是否对公众造成影响?如果是的,此时支配职业经理人的道德的应当是公众利益。这便是‘揭发’的思想。揭发者(Whistleblower)会揭发那些作出违背公众伦理行径的公司。比如,卖掺假的食品的公司,或是兜售那些明知对健康有害的药品。”
“有些公司试图通过与经理人签订保密协议来隐藏这些丑陋的事实,但是所呈现的事实证明对公众有很大的危害时,法官在裁判时会将保密协议视作无效。”米歇尔·古塞塔斯说道。
谭光中也指出:“如果企业的秘密再保守下去对国家以及公众造成危害时,这时职业经理人应当根据事实衡量,要以国家和公众利益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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