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管理专区 >

研讨国美事件离不开道德条件

来源:世界经理人 作者:俞飞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2-19 15:21 
核心提示:黄光裕已经完成了这几个过程,只不过是内容还有待于逐步完善,因为国美在2004年上市了就证明这一点了。所以不谈道德是没法谈国美的,就用法律谈国美之争在中国有99%的人都不同意。

作者:俞飞(著名企业研究专家、原北京大学中国民营企业研究所副所长)

为什么家族企业要治理?因为家族式管理有利于创业不利于发展。所以这个企业必须要治理,不管是家族企业的模式治理还是公众公司的模式,还是将来的纯粹的公众公司都是。像沃尔玛不行吗?像家乐福不行吗?我觉得那是从家族式到准制度化,这第一步是非常难的。从准制度化到制度化管理这是发展性创新,这也是较难的。

黄光裕已经完成了这几个过程,只不过是内容还有待于逐步完善,因为国美在2004年上市了就证明这一点了。所以不谈道德是没法谈国美的,就用法律谈国美之争在中国有99%的人都不同意。

刚才两位说陈晓不是职业经理人,怎么能不是呢?我为什么说陈晓是职业经理人呢?因为从雇佣关系上,从创业性质上、从基本投资上、从承担风险上、从管理职能上都是职业经理人。在这儿职业经理人怎么谈论,就是像咱们老会长说的那样,已经是副董事长了就不是职业经理人了?我持怀疑的态度。

我们是以经营权结构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制度体系,这个体系资本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家族企业治理的内容与速度,资本来源的广泛程度不同,治理方法就不同。企业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同,治理的内容也不同。

中国的家族企业,刚才会长给出的结论是,企业与家族的统一体。比如说过河人行舟我搭船都是为了达到目的。黄光裕和陈晓都围绕公司的发展做了应该做的治理,所不同的是,黄光裕的治理是在保证所有权的前提下的治理,当然也是被社会认可的治理。陈晓的治理是冠冕堂皇的,是乘人之危的治理。

另外是职业经理人道德缺失,每一个多元的文化都包括道德文化,美国人有美国人的道德文化,哪一个制定法律的时候不以道德条件为假设条件呢?以道德条件为假设条件然后才进行设立,道德没有具象但是有形象。所以我们说,好多的职业经理人就是这样的。我觉得职业经理人的表现就是借机引资,找口渴的人帮他挖井。第二是高调唱和,使用弱者吸引力把黄光裕弄成弱者。第三,寻找一个借口达到一个目标,有条理、有目的、有系统。第四,是避实就虚,程序上天衣无缝,结果是唾手可得。我们分析整个过程,不对人格造成抨击。但我觉得,陈晓这个趁火打劫的感觉就跟卢俊义的管家李固的感觉差不多。在法律上都是合法的,但结果用道德规范多少都是有点瑕疵的。中国的普通老百姓首先承认的是道德,这么多年有多少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是耳熟能详的呢?所以说,我的观点是,之所以陈晓有这样的本领是因为他把黄光裕看明白了,时机成熟的时候就打击了黄光裕。

所以我告诉过很多的企业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变更过程中要小心身边人。那么职业经理人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变更过程中要小心做小人。

现在有人总是强调聘请职业经理人是现代企业制度,在我看来,正是现代企业制度把中国人都坑苦了。

老子《道德经》里说的“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所以要价值观统一、目标统一、责权利统一、心智模式统一,这就决定了可以合情合理合法地把利益和相关者利益考虑周全,保证利益相关者权力,这就是循序渐进地进行管理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相关新闻>>

      今日头条

      更多>>

      快速直达

      热门关键字

      首页导航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