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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病态的官僚化(2)

来源:未知 作者:高明华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8-10-18 12:12 
核心提示:仅就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关系来说,他们代表的是不同的主体。董事会(包括董事长)作为股东的代理人,代表的是股东利益(现在已演变为以股东为核心的众多利益相关者的代表,独立董事作为中立者,就是代表这些不同的利益相

仅就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关系来说,他们代表的是不同的主体。董事会(包括董事长)作为股东的代理人,代表的是股东利益(现在已演变为以股东为核心的众多利益相关者的代表,独立董事作为“中立者”,就是代表这些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而总经理作为从市场上选聘来的职业经理人,代表的是个人利益,他通过与董事会的契约关系获得授权。为了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并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董事长与总经理两个职务应该是分开的。

当然,在公司实际运作中,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分开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取决于公司的规模,以及资本市场(尤其是控制权市场)和职业经理人的发育程度。当公司规模较小时,两职合一可以提高决策效率;当资本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发育成熟时,来自这两个市场的强大的约束力量足以让同时担任董事长职务的总经理实现自我约束。但是,即使两职是合一的,在行使职权时也必须明确当时所处的角色,这样可以保证董事会和经理层两个权力主体的协调与相互制衡。当公司规模较大时,董事长和总经理则必须分开,因为此时二者代表的是更大的群体,二者合一会加大彼此的冲突。当资本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发育不成熟时,由于来自这两个市场的对经理人的约束力量偏弱,同时担任董事长的总经理的权力就会被放大,或者说,总经理侵害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可能性就会加大。因此,这时两个职务也必须分开。总之,无论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位是否分开,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权都要分开,应各负其责。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兼任的原则是权责明确以及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那么,公司治理是如何演化为行政治理的?这与对公司治理的错误认识有关,也许还存在着故意认知错误。行政治理实际上是沿用政府权力机构的“一把手”观念来治理公司。“一把手”被视作公司治理的核心,而董事长经常被作为“一把手”的不二人选;总经理则是董事长属下的“二把手”,甚至干脆由董事长直接兼任总经理,即使不兼任,总经理的目标也是“升任”董事长。这种“一把手”观念使得规范的公司治理变得扭曲,甚至成为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矛盾的根源。本来,独立董事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种矛盾的。然而,独立董事由于缺乏资本市场的支撑,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难以做到独立。加之独立董事人数太少,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只满足于证监会的1/3的要求(2009年,全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平均只有36%),这更进一步加剧了独立董事的非独立性。因此,公司治理的行政化也就在所难免了。

近些年接连发生的公司舞弊丑闻,在很大程度上其实就是董事会(董事长)和经理层(总经理)两个角色混同的结果,本来的监督和授权关系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关系。在这些丑闻中,我们不难发现,或者总经理和董事长合二为一,权力过大;或者在董事会中,经理层占据多数席位,而董事长也自认为是职业经理人。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显然就不再是股东的代理人,而演变为典型的追求自身利益的经理人。

以国美电器陈黄之争为例。在2010年12月17日国美董事会改组之前,来自经理层的执行董事人数多达五人,由于贝恩资本的三名董事是由陈晓主导下的董事会推翻股东决议而进入的,加之独立董事的沉默(实际上是不独立的一种表现),因此可以说,国美董事会是由经理层完全控制的。在经理层控制下,很难想象,他们会真正代表股东利益,由此产生股东和经理层的矛盾是必然的。

如何减少公司舞弊?公司舞弊曝光后,人们往往归因于高管的贪婪和无耻。无疑,高管的贪婪是公司舞弊的推动力。但事实上,个体的贪婪不能成为公司舞弊的借口,真正引起公司舞弊的是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更进一步说,就是公司治理的官僚化。个体的贪婪只是经济人的本性,在面对丰厚利得时,贪婪永远是理性经济人的最优选择。真正使这些经济人偏离正轨、铤而走险的,是人们对预期非法利得与惩戒风险的权衡,而这种权衡最终取决于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与否。因此,要从根本上杜绝公司舞弊,最关键的是要完善公司治理制度,首先需要分清何者是治理主体,何者是治理客体。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毫无疑问是治理主体,经理层则是治理客体,二者绝不能混同。其次要提高公司舞弊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加大对公司舞弊的惩罚力度,而这一点又是以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区分作为前提的.。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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