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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是否会成为下一个P2P?(3)

来源:薛洪言 作者:薛洪言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11-15 10:52 
核心提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进行了限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进行了限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关于放贷利率,恰恰是当前现金贷负面舆论的主要来源。以现金贷中的发薪日贷款为例,期限短(40天以内)、金额小(5000元以内),门槛低(甚至无门槛),年化综合成本通常能达到100%以上。而当前主打3万以内中等额度贷款的现金贷机构,其借款人年化综合成本也多在40%以上,超过了36%的政策安全界限,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资金来源及杠杆率

关于资金来源,《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由于小贷公司为地方金融局监管,所以具体落地时也存在一些差异化的规定。如上海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包括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发行私募债、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资产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杠杆也可放宽至100%。

重庆市规定

“通过境外融资(含向境外股东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不计入融资杠杆”,“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允许向多家银行融资,支持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进行资产转让融资,支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股东定向借款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其他方式融资”等。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2013年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二)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2016年公布的《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要拓宽消费金融机构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发行金融债券,简化债券发行核准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补充流动性。大力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等零售类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存量,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升消费信贷供给能力”。(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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