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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刷单还需综合治理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代秀辉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5-30 11:56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电商快速发展及网购市场不断繁荣,交易量、信用评价、商品评价等在电商平台的作用不言而喻,而它们也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网络刷单行为应运而生,并逐渐演变成危害市场秩序的“痼疾”;而这,不仅降低了电商平台的信誉,同

原题:刷单参与者严重可能入刑  根治刷单还需综合治理

近年来,随着电商快速发展及网购市场不断繁荣,交易量、信用评价、商品评价等在电商平台的作用不言而喻,而它们也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网络刷单行为应运而生,并逐渐演变成危害市场秩序的“痼疾”;而这,不仅降低了电商平台的信誉,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那么,在法律方面,对于刷单行为有怎样的规范?刷单组织者又僭越了怎样的法律红线?根治刷单恶疾的根本方法又在哪?

刷单追责 难在取证

实际上,对于刷单炒信行为,我国早有立法明文禁止。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从地方规章、行政法规到法律层面均对刷单行为有所规范。

2014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就曾明确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对于上述的相关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进行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5年5月,杭州市《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也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规定,在网络交易中不得虚构网络交易,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虚构交易而为其提供便利。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刷单、炒信列入禁止范围,规定若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帮助自己或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配套规定也指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虽然并不缺少对刷单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规范,但是多位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法律人士却表示,刷单很难规制,面临的主要障碍就是取证难。(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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