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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规制:复杂的三方博弈(3)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王京仔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6-29 11:29 
核心提示:如果约定了固定回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陈兴良强调。 非法集资罪名认定 即使明确了非法集资行为,但究竟该以何种罪名定罪也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目前,非法集资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擅自设立金融

“如果约定了固定回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陈兴良强调。

非法集资罪名认定

即使明确了非法集资行为,但究竟该以何种罪名定罪也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目前,非法集资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和集资诈骗罪7项罪名。

刘福谦坦言,犯罪认定难是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一大难点。

“当前一些非法集资犯罪与非法传销犯罪往往相互交织,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传销手段非法集资。”他举例,一个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多个犯罪特征。

例如,近日已有判决(部分仍在审理)的“善心汇”案件中,刘福谦透露,在研究过程中就出现过按集资诈骗还是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定罪的争议。

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加重罪名集资诈骗罪之间的争议更多。

5月底,曾执掌过77家公司和团体的河南安阳风云人物杨清河,一审判决其构成集资诈骗罪,此前他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像杨清河一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而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的情形绝非个案。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英,于2007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后被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决,对于其罪名的认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陈兴良指出,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能采取欺诈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这使得两者的界限更容易混淆。

与会专家表示,实践中两者的区分可能有一定困难,建议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资金来源、资金去向、损失大小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判断。

避免打击过宽

在适用罪名之外,非法集资打击面是否过宽也是争议不断的问题。

刘福谦坦言,如何划定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打击范围,是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纠结题”。

对于非法吸收资金用于经营活动的直接融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一直存在争议。(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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