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该不该被救助
自6月中旬P2P退出潮频现以来,市场人士多番呼吁P2P救市,但监管机构并未有实际行动落地。
在回答该不该救助P2P之前,需要回答的是P2P应不应该受到监管;只有应该受到监管,才存在监管救助一说。目前的P2P救助困境在于P2P并非被监管对象,缺乏足够的监管救助动机。
存在监管必要
美国的P2P受到监管,原因在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P2P债权凭证界定为债券性质,对P2P的监管也参考投行的监管思路。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按照国内的这一界定,P2P似乎并不该受到监管,因为其业务纯粹属于民间借贷撮合。
但对于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思路,为P2P监管的可行性提供了启发。商业银行受到监管,是因为吸收了公众存款,而公众存款存在存款人挤兑风险,这是银行受监管的重要依据。从只贷不存的小贷公司的性质看,资金不涉众,不存在存款人挤兑风险。因此,诸如世界银行扶贫小组这样的组织在2010年之前出具的全球小贷监管建言报告中,一直坚信小贷公司监管缺乏依据,但在2010年后则有所松口,认为借款人的“挤兑”风险可能是小贷公司应该受到监管的潜在原因。所谓借款人“挤兑”风险,就是大量借款人预期小贷公司存在倒闭风险而选择策略性违约,促使小贷公司真实倒闭;而小贷公司的倒闭使得大量真正需要贷款的弱势群体告贷无门,损害普惠金融的发展。
笔者认为,有两个因素使得P2P存在监管的必要:第一,类似于传统小贷公司的借款人“挤兑”问题,当下P2P平台就面临这一困局,部分借款人预期平台出现问题,而选择策略性不予还款;第二,则存在投资人利益保障问题,尽管P2P做的是民间借贷撮合,但平台参与了借款人的获客、风控以及催收等各个环节,在民间借贷行为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投资人利益维系于平台的良好运营。从普惠金融相应主体(借款人、投资人)的利益维护角度看,P2P的监管存在一定的依据。
规范引导降低风险
目前,国内P2P的余额大约在1.2万亿元左右,但由于大量资产做的是小微企业、个人借款人周转贷款,行业年成交额则在约5万亿元体量,P2P显然已经成为中国普惠金融市场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当下的P2P退出潮充分暴露了P2P行业目前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以及道德风险。部分风险需要在完善监管和行业自律框架设计下予以重视,部分风险则可以在进一步推动P2P完善自身定位时消除。从风险实质和危机程度看,当下的网贷市场还并不真正需要监管救助,但在监管政策落地前,需要有相关措施予以规范引导。这种引导有望大幅提升行业的社会价值,降低其社会风险。(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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