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该不该被救助(2)
先从流动性风险来看。网贷市场出现流动性风险的原因在于平台违规操作,大搞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诸如平台严格执行“双降”(交易规模、贷款余额环比不能出现增长),“29号文”明确要求违规互联网资管业务存量限期归零等,都对一些资金错配平台构成较大流动性压力。从监管机构对于P2P直接借贷撮合定位角度看,理论上不应存在流动性问题。流动性危机的真正化解需要平台明确自身定位,但基于现实考量,为减少风险的集中暴露伤害投资人的利益,相应整顿步伐可能需要放缓,以减少冲击力。因此,今年7月初,央行官网公布互联网金融整治延期1年至2年是对网贷行业的实质性利好。
再看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有一部分是小额信贷的固有风险,高违约率本身就是这个行业的特色,这点不应回避。先前部分平台异化为信用中介,承担了信用风险,因坏账过多而倒闭破产是正常的。对于这一点,监管的重心也只能放在推动存量平台转型为真正信息中介,明确小额分散的定位,推动投资人通过分散投资降低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暴露或者推动P2P外部增信体系建设。
信用风险中还有一部分来源于借款人的策略性违约。本轮退出潮中,我们注意到大量借款人采取观望态度,试图等待平台倒闭逃废债务。尽管真正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是借款人和贷款人(平台投资人),平台的倒闭不会带来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废除,但缺乏平台方协助下,投资人对于小额分散债权的追偿存在技术性难题。对于这类风险,监管应当予以关注,建议推动第三方机构留存真实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债权债务合同,对于失信者予以接入百行征信的违约记录,对于故意违约者应当予以惩戒,对于真正存在还款问题的借款人则予以基本权益保障。
此外,本轮退出潮中,网络借贷行业中暴露出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诸如自融、关联交易甚至诈骗行为屡见不鲜,根本原因还是公司治理以及社会治理的缺位。后续监管政策可以朝着规范网络借贷行业公司治理和社会治理结构方面努力。
公司治理与社会治理
从应对平台非理性退出潮的角度看,当务之急是推动平台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建设,尤其是标的的真实性核验工作。本轮退出潮中,部分平台鼓励投资人实地核验标的真实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后续建议借助银行存管资金流水数据查询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基于建议搭建统一的债权项目登记平台,做到相关证据留存,为投资人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保驾护航。
从网贷行业的长远发展看,现在出现诸多道德问题以及定位混乱问题还在于网贷平台的公司治理出了问题,未能真正体现包括投资人、借款人在内的多元化主体的利益。
对于网贷行业公司治理建设的一个富有启发性的案例,是世界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创办的格莱珉银行。格莱珉银行为了体现其服务主体的利益,推动“存款人——借款人——持股人”三位一体的建设,借款人同时成为持股人,总共持有格莱珉银行96%的股份,其公司12位董事中除3人为政府派驻外,9名全部为借款人代表,从公司治理角度确保格莱珉银行始终体现穷人借款人的根本利益。(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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