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等部门公务接待费存疑 专家称或被隐藏(5)
东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艾洪德说,“三公”经费的公开中,公众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受理机制要得到充分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从政府部门到公众再到政府部门的信息循环机制,有效提高政府预算公开的实际效果。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说:“让百姓真正参与到‘三公’经费的监督中的确需要沟通的机制,这种机制包括人大和百姓之间的,包括各政府部门和百姓之间的等等,让老百姓有反映的渠道,还要通过法律保护老百姓的监督权。”
“老百姓监督‘三公’还可以从执行的角度,也就是一些相关的规定已经制定出来,政府部门是不是贯彻执行,例如公车私用的问题,政府部门要以主动的心态去接受百姓的监督,香港的公务车就采用特殊的车牌号,随时接受百姓的监督。”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李燕说。
问责超支和滥用公款官员
对政府超支预算和官员滥用公款进行问责,也是当前众多网民的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翟校义认为,可以进行问责,包括公开对“三公经费”的使用进行听证、询问、质询、审计,甚至提出罢免案或弹劾。
另外,强化“三公经费”公开状况与下一年预算拨付之间的联系,不公开或公开程度不能让人大满意就可以不通过预算案,倒逼政府公开“三公经费”,进而给问责提供可能。
针对公众普遍存疑“三公经费”当中可能会有特权腐败、高位腐败情况,翟校义表示,为了方便公众对“三公经费”的监督,可以公布使用者的具体名单,使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利益相关者,限制个别人滥用公款。
对高级官员的问责更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治疗‘三公经费’居高不下的‘速效药’,就是建立起问责机制。”山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山西改革与创新研究会会长吕日周说。
吕日周认为,只有建立起问责机制,才能规范政府的“三公经费”使用。由于“三公经费”的使用中存在特权消费,非常容易滋生腐败。
“比如公车私用,如果把领导家属用车的费用也算在‘三公经费’当中,那就是对民众的欺骗。所以有必要对官员建立问责机制,尤其是对高级官员的问责,更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吕日周说。
王锡锌说,就问责来看,关键在于将责任落到实处。现在不是没有相关规定,而是有规定但难落实。解决问责动力匮乏,关键要看政治层面的决断和表率作用。
问责机制法律保障
要求公开“三公”,并不是出于法律上的要求
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今年将修改和完善《预算法》等相关法律。
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并没有要求政府部门公布“三公经费”的条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这次‘三公经费’的公开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要求所属部门公开‘三公经费’,这是国务院一次自觉行动和自我监督,并不是出于法律上的要求,而且各部委公布的形式也不够统一和规范。”
王磊说,目前涉及“三公经费”公开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但也没有具体规定到“三公经费”的层面。
此外,我国宪法、预算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预算条例等法律文件对我国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监督等已经早有较完整的规定,但所有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政府部门公开“三公经费”作明确要求。(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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