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整合网络信息的政府监管主体(3)
关于“大电信”主张的监管主体格局设想,实际上是照搬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管理模式和政府监管主体格局。其出发点或基础主要是由于技术性能接近,将电信网和广播电视网划入一个网络体系,由联邦通信委员会监管。不过,其信息内容监管主体既有联邦通信委员会,也有其他监管主体,如情报部门、警方、国土安全部、商务部下属的“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公司”,都可以作为监管主体对网络信息进行监管。这一监管方式显然不适合中国国情。
至于单设主管网络信息工作政府部门的设想,在精简机构的趋势下很可能只是镜中花、水中月。该思路实际上是不管三网如何融合,在政府监管主体方面,按照统分结合、相对集中、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要求,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将目前分散在多个部门的网络管理职责相对集中,形成“三套马车”为主的监管格局,明确三个政府部门分别主管网络信息内容、网络行业发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工作。按照这一构想,就是在中央政府指定电信、广播电视部门之外的某个部门作为国家网络信息服务主管部门,主管网络信息内容;国家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行业发展;公安部负责网络安全监管,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其实,这种监管主体格局是按照内容与网络分开的原则整合的,虽在现有基础上前进了一步,但仍留有隐患,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都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无需赘述。而网络信息的政府监管,信息内容与网络接入服务不是截然分开的,离开了网络,信息服务是无本之木。也就是说,网络信息服务者不通过网络就无法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因此,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要紧紧与网络接入服务的监管结合在一起,否则,网络信息的监管效能将会大打折扣。目前的网络信息监管也基本上是这一状况,只不过是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由多个政府部门相对集中在一个政府部门,网络接入的监管仍漂移在另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这种思路遇到监管方式的适用和措施的执行,还是会转回到现有的拉扯轨道:网络信息内容主管部门需要对非法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信息内容屏蔽、中断网络接入、关闭网站等监管手段,仍需通过电信主管部门向网络服务机构下达执行指令。
上述两种设想与网络信息发展和监管的实际仍然存在太多的不适应。我们应该站在更高的层面,着眼于长远,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顽疾。笔者认为,既然整合的条件基本具备,我们可以按照高效、统一的行政管理原则,设想中国网络信息的政府监管体制:其他网络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全部退出政府监管体系,将电信部门与广播电视部门合二为一,新组建一个负责网络信息内容监管的政府主管部门,我们姑且称之为广播电视电信部,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广播电视、网络信息和网络运营的监管工作。这既符合网络信息的监管实际,也顺应了三网融合带来的信息网络发展的趋势,符合机构改革的大部建制趋势,也可以减少监管中的推诿扯皮现象,真正做到责权统一,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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