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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互联网发展政策与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5)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 作者:秩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27 13:05 
核心提示:(二)行政是管理互联网管理与发展的重要手段。从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的实际来看,要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不断完善监管方式,探索有效的互联网内容管理体制,激发互联网市场活力,以监管促进互联网科学发展。 在互联

(二)行政是管理互联网管理与发展的重要手段。从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的实际来看,要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不断完善监管方式,探索有效的互联网内容管理体制,激发互联网市场活力,以监管促进互联网科学发展。

在互联网内容管理体制上,我国承袭了传统的监管模式,即根据互联网内容的归属领域,分别由相关部门实施专项管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政府参与互联网管理的部门已达到16个之多。从国家一级来看,包括有中央宣传部、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从横向体系看,参与互联网监管的各个部门之间也有较为清晰的职责分工,有利于发挥相关管理部门已有的管理经验,但监管边界不清,容易产生职能交叉或者管理漏洞等问题,而相互之间的协调又会加大行政成本。特别是在互联网视听服务等新兴的技术和业务上这种管理模式很难适用,因为一个视听节目可能涉及传统的多个管理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同时,各部门的监管也缺乏整合优势,各自为营,彼此建立的数据库、监测系统、监管体系之间互不沟通,缺乏协调和联动机制,这既增加了监管的信息获取成本、执法成本,又使得监管往往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我们应该积极借国外的做法,设立统一的内容监管机构来实施管理。

从管理的方式看,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监管大多采用以业务准入为主的制度管理模式,重事前、轻事中、事后,这种管理方式不利于激发互联网市场活力。此外,由于我国互联网监管多部门规章,少法律文件,使得我国的互联网监管往往代表管理部门的单一利益,这就使得我国的互联网发展“重管理,少扶持”。最后,从管理的队伍看,一方面我国管理的人力匮乏,另一方面管理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管理人力不足的问题,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例:作为互联网的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需要承担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年检、备案、注销工作和IP地址、网站备案的工作。但这些工作在每个省通常只有1至2人负责,人力明显不足。而互联网作为新技术、新事物,了解其需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知识,而部分行政管理人员并不具备这种知识,这也给互联网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管理的实施带来了很多困难。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要进一步界定清楚各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特别是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权限。此外,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分工尚无文件明确规定,致使实际管理过程中无据可依,互联网用户和企业不清楚互联网的管理环境,因此建议出台明确公开的文件来界定各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

同时,为推动我国互联网产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要积极探索更加便捷的准入机制,以促进市场繁荣。主管部门要从国家信息化大局出发,立足互联网产业的长远发展方向,通过多种手段引导企业优化网络结构,提高网络性能,改善应用环境。

(三)行业自律则是互联网管理与发展的必要补充,也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引导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和网民加强自律,是对法律、行政手段的重要补充,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作用。网上内容的管理,涉及主办者、公众和政府等多个层面。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引导业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管理互联网的共识。法国于1996年通过的《菲勒修正案》,就是一项有关通信自由的法律基础上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制定的一套规范,其立法目的旨在促进网络运营商的自律。

2001年5月,我国成立起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中国互联网自律公约》、《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等4部自律性规范,可以说,我国已经向着“以德治网”的目标迈了一大步。下一步,要继续加强教育和宣传力度,督促和监督广大互联网站建立自觉抵制不良和违法信息的长效制度。同时,继续积极支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工作,充分利用举报中心的监督作用,建立电信主管部门处理举报的长效工作机制,结合上述其他技术监管手段,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管。要尽快走出以往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发展政策与管理体制之路。(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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