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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转基因裁决被指“开倒车”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杨靖杰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8-13 01:37 
核心提示:7月25日,欧盟法院在“法国农民联合会等诉法国总理及法国农业、农业食品和林业部部长”一案的判决中指出,经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原则上应被视为转基因生物,并接受欧盟转基因指令的监管;但如果一些经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已被长期使用,且具有一贯安全

基因诱变技术到底属不属于转基因技术?历来争议颇多。

7月25日,欧盟法院在“法国农民联合会等诉法国总理及法国农业、农业食品和林业部部长”一案的判决中指出,经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原则上应被视为转基因生物,并接受欧盟转基因指令的监管;但如果一些经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已被长期使用,且具有一贯安全的记录,那么欧盟则不强制要求它们符合这一指令的要求。

该案件的判决思路和影响,值得作为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及进口大国的国家借鉴与思考。

法国农民联合会发起的诉讼

解读这个案例前,我们首先需要揭开基因诱变技术的神秘面纱。在人类众多认识和改造基因的实践中,袁隆平的杂交水稻尤其享有盛名。然而,不同水稻品种之间的杂交,虽然能提高产量,却无法获得所有水稻品种都不具备的优良特性,比如抗虫。假设这种特性在某种杂草中被发现了,而人们又想将这种能力引入到水稻中,从而减少杀虫剂的使用,这时就需要运用转基因技术。

科学家首先要找到是哪部分基因使得该杂草具备了抗虫害的能力,然后将这部分基因片段切割下来,嵌入到希望改进的水稻基因序列中。与转基因技术相比,基因诱变技术并不嵌入其他物种的基因,仅通过改变生物基因组构成的方式,实现与转基因技术相似的目的。而这个判例的争议焦点,恰恰同转基因技术与基因诱变技术之间的区别及联系紧密相关。

欧盟转基因指令对欧盟内部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及市场流通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它亦载明使用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可以免受其监管。

2015年3月,法国农民联合会连同其他8个组织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控诉。他们认为,在转基因指令于2001年通过之前,基因诱变技术还停留在使用类似杂交的传统方式;然而,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这一技术目前已经可以实现在实验室中对生物基因进行精确诱变。这些组织认为,使用精确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其对环境及人类健康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同转基因技术相同。因此使用这种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应当被纳入欧盟转基因指令的监管范围。

面对这项起诉,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提请欧盟法院对转基因指令进行解释,特别是关于管辖范围、法理依据及基因诱变技术豁免有效性的规定。欧盟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根据欧盟转基因指令,判断一种生物是否为转基因生物,关键在于判断它是否含有通过非自然方式被改变的遗传物质。基因诱变显然不属于一种自然方式。因此,经过基因诱变技术改造的生物是转基因生物。欧盟法院进而讨论这类转基因生物是否需要受到欧盟转基因指令的规制。

欧盟法院首先指出,依据判例,在解释欧盟法的时候,不能仅仅依据其字面含义,还要结合立法目的。法院指出,在转基因指令通过的时候,基因诱变技术尚且停留在随机诱变阶段;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当前的基因诱变技术已经可以对基因进行直接修饰,这种技术与传统的随机诱变有着本质的区别。(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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