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转基因裁决被指“开倒车”(3)
欧盟法院此次判决再次表明了欧盟是世界上管制转基因生物最为严格的地区。这一判决对那些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大、进口转基因作物多的国家敲响了警钟,这些国家应当密切关注世界各国转基因监管的最新动态,以便不断完善对转基因生物合理有效的监管。
首先,对转基因生物的法律规制应避免对相应的科学研究活动造成阻碍。基因工程作为一个新兴学科,其研究具有广阔的前景。然而,正如上文提及的那样,如果对转基因生物的法律监管过于审慎严格,则很可能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造成阻碍。在应对这一问题上,正确的措施应该是:其一方面加大对这一领域的科研经费投入力度,一方面给转基因技术科学研究提供灵活的法律监管环境。
其次,给予科研活动法律豁免并不意味着放松在其他领域的监管,相反,一个国家对转基因的监管不应该仅仅限定在农业领域,而应全面整合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为核心的现行管制法,尽快制定基因技术法这一系统性法律,对整个基因技术领域进行综合法律规制,专章规定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的法律防范。通过综合立法明确各监管部门间的权责,统筹协调该法律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实现对转基因技术应用的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周密的风险控制。
最后,公众总体上对转基因技术的相关知识了解较少,但普遍担心其对于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因此,各国政府必须注重建立充分的风险沟通和公众参与机制。我国已加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都要求缔约方应使公众能够获得相关信息和资料,在决策过程中征求公众的意见。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重要补充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还要求设立信息交换所。
未来基因技术法应落实这些国际公约的精神和规则,提供充分的风险沟通和公众参与的正当程序和物质、技术保障,以有效弥合关于转基因生物风险的技术理性和社会感知之间的裂隙,重建社会信任体系。
(作者系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2017级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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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及作者信息:本文作者为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2017级硕士生杨靖杰,原文刊登在第431期《法治周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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