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黑与恶”(3)
“曹某等人通过许多新型犯罪手段实现不法债权确认,暴力手段也非常多样,有恶意骚扰、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以实现不法利益的获取。曹某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法律研究上下了些功夫,加上又有律师给他出谋划策,他采取的许多犯罪手段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有些甚至披着‘合法的外衣’。”办案检察官说。
“暴力讨债的过程中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孙瑞玺介绍说,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孙瑞玺表示,借款人如果已经被“套路贷”,应首先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与“套路贷”的行为人单独接触。对于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从事的威胁、勒索、收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律师寻求援助,切勿逞强硬抗。
长清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田明表示,针对“套路贷”案件特点,要重点打击、快侦快破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套路贷”案件;加强与检、法协作,研究打击以套路贷形式实施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恶势力团伙的法律适用,依法从严惩处;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互通,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探索建立行业数据库和黑名单,铲除“套路贷”犯罪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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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及作者信息:本文作者为《法治周末》报社记者徐鹏、梁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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