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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套路贷”是犯罪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李青文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8-31 10:41 
核心提示:安阳警方破获“3·26特大校园套路贷”案件再次证实:“校园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顾名思义,“校园套路贷”,贷款是外衣,套路是本质,校园是对象。近两年来,见诸报端的校园贷诈骗案达到42起,涉及全国31个省市。吉林、江苏、湖南、安徽、江西、山东、

原题:“校园套路贷”是犯罪——写在侦破“3·26校园套路贷”案后

大学校园,历来是被世人羡称净土。与世无争的天之骄子,青春激荡着胸怀,理想灿烂着未来。然而,“校园套路贷”犯罪恰恰抓住了大学生不设防的单纯和善良,利诱大学生步入“套路贷”陷阱,疯狂实施犯罪,由此改变了他们的命运,乃至有人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付。

安阳警方破获“3·26特大校园套路贷”案件再次证实:“校园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顾名思义,“校园套路贷”,贷款是外衣,套路是本质,校园是对象。近两年来,见诸报端的校园贷诈骗案达到42起,涉及全国31个省市。吉林、江苏、湖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高校此类案件居高不下,呈高发态势。

“校园套路贷”是处心积虑设计的陷阱,以“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或者网络贷款平台为名,承诺“无利息、无抵押、无风险”等诱人条件,引人上钩。然后,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达到滚雪球式递增债务,获取更多更大的钱财。

几千元的“校园贷”,最后可能搭上几万元,甚至更加沉重的代价。本案中有超过50名学生,因此退学、抑郁、自杀、家庭破裂等。杭州一名18岁大学生借款2000元,因无力还款被逼跳楼自杀,付出了生命代价。

“校园套路贷”作为新型刑事犯罪,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生命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这是一个法治国家不能容忍的。

关于套路贷犯罪,《人民日报》时评曾指出:“司法需要与时俱进地关注新问题,正视基层司法实践,不给违法犯罪行为留下模糊空间,也给法治精神伸张创造条件。”

在笔者看来,将“校园套路贷”犯罪列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重点打击,不能仅靠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形成合力,并充分发动社会力量,甄别出潜伏在合法外衣下的“校园套路贷”犯罪,层层剥掉其光鲜外衣,抓出幕后黑手。

同时也要大力提升在校大学生的防范、斗争意识。唯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压缩“校园贷套路”犯罪的生存空间,还校园一片净土,还逝者一个公道,莫让天之骄子再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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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及作者信息:本文刊登在《法治周末》报第433期,作者为李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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