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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黑与恶”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徐鹏 梁平妮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9-18 11:57 
核心提示:“‘套路贷’及‘套路贷’犯罪不是法律术语。司法实践中,与‘套路贷’相关的犯罪统称为套路贷犯罪。”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艾峰训表示,“套路贷”犯罪系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一个以犯罪嫌疑人曹某为首、盘踞在潍坊市城区、以“套路贷”为主要犯罪手段的涉黑组织。目前,曹某等19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等罪,被查封、扣押、冻结了8.2亿元涉案资产,并于7月17日移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今年年初,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也曾打掉一个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的“套路贷”涉恶团伙。

“‘套路贷’及‘套路贷’犯罪不是法律术语。司法实践中,与‘套路贷’相关的犯罪统称为套路贷犯罪。”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艾峰训表示,“套路贷”犯罪系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特定违法犯罪形式。

“‘套路贷’暴力讨债的过程中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玺向记者介绍说。

依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套路贷”积近10亿元资产

据潍坊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介绍,自2007年开始,曹某涉足民间借贷行业。2008年以来,曹某团伙以“套路贷”的方式,采取虚假诉讼、暴力威胁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十年间,曹某团伙资产迅速膨胀到近十亿元,在潍坊的民间借贷、房地产行业赫赫有名,形成了“借千万大额资金,迅速能到账,找曹某”的名声,建立了组织严密、危害巨大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2011年4月,开发商高某为周转资金,向曹某借款15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5分,以现金收取,还签订以实际借款额上浮15%共1725万元的借款协议,曹某要求高某用16套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网签到曹某名下。至此,借款双方当事人就该笔借款事实,签订了大小两套阴阳合同。按照曹某的要求,双方制造了1725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并与相当数额的购房合同和收据相对应。

高某介绍,借款条只有一份由曹某保管,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远远低于市场价,当时曹某对高某承诺,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借款的一个保障,他的目的就是赚取利息而不是图房子,签订这两个合同仅仅是他的“规矩”。

至2012年5月30日,高某在偿还了曹某利息858万元现金、并用五套房产及一辆奔驰汽车签订了转让协议作为抵顶借款利息的保障后,再无偿还本息的能力。(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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