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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悲剧再不能重演了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蔡斐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9-05-30 09:56 
核心提示:究其实质,套路贷是以“贷”为名,实施“套路”的一类新型黑恶犯罪。梳理现有案例可以发现,“套路贷”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合同,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套路贷”列为扫黑除恶的重点惩治对象。这一点不难理解。只要在网上稍一搜索“套路贷”,各种骇人听闻的新闻马上就会涌出来,从卖房还债到被逼跳楼,从威逼恐吓到非法拘禁,从暴力催收到裸照要挟……可以说,“套路贷”已经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社会危害巨大,群众反映强烈。

究其实质,套路贷是以“贷”为名,实施“套路”的一类新型黑恶犯罪。梳理现有案例可以发现,“套路贷”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合同,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在今年4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通报了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有关情况,“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

如此触目惊心的数字,体现了公权力机关依法惩治“套路贷”的积极作为,却也暴露出法律事后惩治的局限性。试想,如果从一开始就形成社会合力,预防和化解“套路贷”风险,很多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

首先要健全多元化广覆盖的普惠金融体系,消除“套路贷”的滋生空间。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年至2020年)》早就指出,要充分发挥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业态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引导各类型机构和组织结合自身特点,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全覆盖的金融服务。

实际上,近年来“套路贷”案件频发,已经充分说明了人民群众的金融诉求是非常强烈的。因此,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不仅可以成为正规金融组织的业务增长点,产生经济效益,还能产生足够的社会效益。

其次是要加强对各类金融组织的有效监管,从源头杜绝“套路贷”行为的发生。经信、银行、银监、金融、工商、财政、公安等各类政府监管机构要加强合作,构筑社会立体监管体系,消除监管盲区,提高打击的灵敏性和有效性。

毫不客气地说,“套路贷”如此猖獗,监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少机构还是停留在“先发展再整治”的监管思路上。其中,金融监管机构尤其是各地金融监管要真正负起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咨询公司、典当公司等各类金融组织严格准入、严密筛查、严防风险。

此外,要加强宣传力度,提升人民群众对“套路贷”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从数据上来看,很多被套路的借贷者是在校大学生或者涉世未深的年轻人。不少放贷者也坦言,正是利用了这些年轻人缺乏金融知识的特性,以及没有防范意识的心态,让他们一点点地陷入“套路贷”的漩涡中。(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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