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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核电 需要有强有力的监管机构

来源:中国开关电器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8-02 14:52 
核心提示:运营商自我管制则要求与监管要求一致或更高的标准。“三里岛事故后成立了美国核电运行协会(INPO),切尔诺贝利事故后成立了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WANO),美国核电运行协会评级的有效性严重依赖保险可获得性。”费·乔治说。

以日本福岛核电危机后的反思为主题的“国际核电安全研讨会”于近日在北京举办,141名代表出席了会议,13名来自美国、欧州、印度和中国的专家作了专题发言。

日本福岛核电危机发生后,世界上各核电国家立即采取行动,严格审查核电站的运行、建设和项目报批。中国在“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长期规划”中,核电发展的速度和规模都极具雄心。此时的中国急需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核监管体系。

“强有力的、独立的监管机构;运营商自我管制和评估,创立安全文化,独立(国际)审查,这是确保核安全的4条监管途径。”近日,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费·乔治阐述了监管框架与核监管安全文化之间的关系。

费·乔治表示,强有力的、独立的监管机构,需要清晰的设计批准、施工和运营标准,有保证的金融资源,充足的专业知识,干预和停止运营的权力和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能力。而独立性要求国际原子能机构出台强有力的安全相关法律,从法律地位来讲具备组织独立性,从融资来讲,需要有资金来源保证,以及获得信息的能力和透明度。

运营商自我管制则要求与监管要求一致或更高的标准。“三里岛事故后成立了美国核电运行协会(INPO),切尔诺贝利事故后成立了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WANO),美国核电运行协会评级的有效性严重依赖保险可获得性。”费·乔治说。

安全文化指的是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的种种特性和态度的总和,费·乔治认为,这种概念超出一切之上,那就是核电厂的安全问题由于它的重要性必须保证得到应有的重视。安全文化涉及到各级的责任,政府、运营组织、核电厂、个人及其行为、态度和辅助组织,如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非营利性组织、学术机构等。

“安全文化不能由政府强加,但监管机构应理解他们的行为如何影响安全文化。国家文化方面的变化可能是影响安全文化的最佳方式,因此,建设安全文化须适合特有国情。”费·乔治说。

国际审查是核监管的重要保障。世界核营运者协会的目标是至少每六年对每一核电厂进行一次同行评估。在1992年至2010年间,世界核营运者协会在31个国家和地区完成了457个同行评估,并对世界范围内的每一个运营站至少进行了一次同行评估。2010年,世界核营运者协会在15个国家和地区完成了36个运行厂同行评估。并在11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19个后续检查。世界自然基金会杨富强博士表示,中国也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核监管机构,以独立行使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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