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改内蒙模式出炉 民企或成重组主体之一
●“内蒙模式”:符合标准的民企也将能参与重组,成为主体之一。
●“山西模式”:由政府推动,确定七大国有重点企业作为兼并主体,对其他煤矿的整合形式主要为有偿收购。
●“河南模式”:由省属六大骨干煤炭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对全省煤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陕西模式”:创立的“全民参股”形式,使得大型国企难以像在山西、河南那样将资源和企业尽收囊中。
内蒙古自治区日前下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提出从2011年到2013年底,通过兼并重组,全自治区煤炭企业将从现有的353家减少到80至100家,形成1至2家亿吨级、5至6家五千万吨级、15至16家千万吨级的大型煤炭企业。
但在重组主体的确定上,则仅以生产规模为技术标准,而并未指定主体。专家指出,这表明民企或将首次成为煤炭重组主体之一,获得发展机遇。
民企或成重组主体之一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方案》中提出,“十二五”末期,内蒙古原煤产量将控制在10亿吨,其中,120万吨及以上井工矿、300万吨及以上露天矿产能占总产能70%。2013年底,生产规模在120万吨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将全部退出市场。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中心教授邢雷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在对待民营企业的态度方面,内蒙古的重组方式目前是相对合理和成熟的,可以避免大量矛盾。
邢雷举例称,当时山西的煤炭重组是以地方国企为主体,而内蒙古此次的煤炭重组并未明确重组主体;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内蒙古自治区直属的煤炭企业较少、较小,主要是中国神华(601088,股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1088.SH,下称“中国神华”)、中煤能源(60189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601898.SH,下称“中煤能源”)等央企和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900948.SH,下称“伊泰B”)、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汇能集团”)、内蒙古蒙泰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蒙泰集团”)等大型民企在开发。以煤炭已探明储量占全国六分之一的鄂尔多斯(600295,股吧)为例,该地区就没有一家内蒙古直属的国企。这种情况决定了内蒙古不会像山西一样规定重组主体,而只是从技术上规定一个统一指标。
“所以内蒙古的办法就是,无论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只要达到要求的规模都可以来谈,”邢雷说,“我们实际上也应主张跨所有制、跨区域甚至跨行业的企业来进行重组。”
伊泰B一位内部人士告诉本报,此前山西的煤炭重组最后使得民营企业几乎全军覆没,但内蒙古的伊泰B、汇能集团等大型民企早已符合重组要求的规模,且早已在内蒙古甚至其他地区发展壮大,难以动摇。“我们几十万吨的煤制油生产线都开工一年多了,这在全国都是很有竞争力的,所以我们是不应该出局的。”该人士说。
邢雷也认为,伊泰B等民企在内蒙古已占有很多资源,内蒙古只规定技术标准,不强行规定重组主体,对这些民企来说反而是个机会。
但某大型煤炭央企高管向记者表示,目前内蒙古出台的重组方案也只是纲领性的,后继应当有具体细则出台,比如如何确定主体等。
煤炭改革的“内蒙模式”
综观山西、河南、陕西直到内蒙古等几个煤炭大省的改革重组,可谓模式各异、得失不同。
此前的“山西模式”是由政府推动,确定七大国有重点企业作为兼并主体,对其他煤矿的整合形式主要为有偿收购。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市场观察员李朝林表示,山西煤炭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以政府推动为主,以地方国企为兼并主体。他指出,山西省政府确定了5+2的主要兼并架构,即晋煤集团、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五大煤炭集团,与山西煤运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上述七大集团中的三家产能将升至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4家将变身5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企。在这场重组中,山西地方国企成为了最大赢家。
“河南模式”与“山西模式”较为类似,同属自上而下的改革。河南省也确定由省属六大骨干煤炭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产业政策要求,对全省煤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研究部研究室主任钱平凡认为,山西煤改中出现的行政命令拉郎配、兼并主体较单一、地方保护难克服等问题在河南、山东的煤改中也存在。
而“陕西模式”创立的“全民参股”形式,则属于自下而上的煤改模式,使得大型国企难以像在山西、河南那样将资源和企业尽收囊中。
今年2月,陕西省提出了到6月底以前,使全省煤矿开采主体企业减少到120家以内,煤矿数量减少到400处左右的煤改目标。作为我国第三大产煤大省,陕西省此次煤矿企业重组后减少的近八成煤炭企业,并非被国企收购后清理出局,而是采取几个矿之间入股合并的传统方式进行整合,更容易在利益分配上达成一致。据了解,在陕北地区,当地村民全民参股煤矿的现象非常普遍。尽管该省煤改仍在进行当中,但从已经完成阶段目标的其他地市结果看,此种煤改整合路径已然清晰。
而内蒙古的模式类似介于“山西模式”与“陕西模式”之间——虽未达成“全民参股”的效果,但符合标准的民企也将能参与重组,成为主体之一,在加强行业集中度的同时,也兼顾了民营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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