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组建大型煤炭企业
日前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提出,从2011年到2013年底,通过兼并重组,全自治区煤炭企业将从现有的353家减少到80至100家,形成1至2户亿吨级、5至6家五千万吨级、15至16家千万吨级的大型煤炭企业。
“十二五”末期,内蒙古原煤产量将控制在10亿吨,其中,120万吨及以上井工矿、300万吨及以上露天矿产能占总产能70%。2013年底,生产规模在120万吨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将全部退出市场。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方案》中明确了煤企兼并重组的范围、主体和形式,同时出台了煤炭生产行业准入、退出机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自治区相关政策性资金向兼并主体倾斜,对具备条件的兼并主体,将优先支持其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优先申报和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等资金,并在机械化改造、资源整合上给予支持。二是把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生产企业,列入重点运输保障范围。三是兼并规模超过500万吨以上或者相互兼并重组产能超过100万吨的煤炭生产企业,可按照不超过其已有储量总和的20%的标准,将煤矿周边的空白资源预留给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企业作为后备资源。兼并重组后形成的产能超过3000万吨或者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煤炭生产企业,在全自治区已经具备开发条件的规划区内预留后备资源。兼并重组后达到“一个矿区一个主体”开发条件的煤炭企业,可将所在矿区内的空白资源预留为后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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