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推行(5)
当前也有一些基金会在提供鉴定费用的资助。比如,2017年11月正式运行的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环境损害鉴定公益基金,就为各级法院依职权发起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修复手段分析相关专业问题所产生的鉴定和专家费用进行6万到12万元的资助。
但该基金资助范围仍相对局限,申请人只能是法院,对很多环保组织而言,依然难以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规定,企业赔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需要专款专用,用于环境的修复,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则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夏军建议,日后可尝试规定从各地相应的赔偿资金中按比例划拨出固定部分,用予先行支付鉴定评估费用,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实际难题。
“磋商前置”成为“标配”
通过诉讼程序向当事人追偿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对司法资源也是极大的消耗。因此,在试点推行中,优先鼓励赔偿权利人主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磋商来提高效率,及时启动生态修复工作。
试点方案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此次《方案》则提出了“磋商前置”的要求,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要进一步发挥非诉讼解决方式的作用。
《方案》同时提出,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高了执行力度。
虽然《方案》在各地试点基础上进行了升级,有利于将来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推行,但夏军认为,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值得讨论,那就是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主体是否应限定为各地政府。
“实际上,不少环境污染案件其实都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是因为招商引资,有的存在监管不力。”因此,政府能否真正对所有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一视同仁、严格追责,至少在夏军看来还是未知数。
此外,政府对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等问题,也可能引发一些地方政府出现“把猪养肥再杀”的想法,等到企业污染问题严重再进行追查,要求更多赔偿款。(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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