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推行(2)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下达民事判决书,对省环保厅代表省政府起诉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一环保支付生态损害赔偿款及其他费用745.77754万元。
一系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出现,也映衬着国家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大背景。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近日公布的几起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都发生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国务院授权指定的试点省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对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责任人,按照民事纠纷解决途径,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16年8月30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同意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今年年初,贵州省开出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一家企业因为非法处理污泥渣污染环境,被贵州省环保厅索赔900多万元,用于被损害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这也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后法院办结的首例案件。
据统计,自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来,截至目前,7个试点省(市)共办理相关案件27起,总金额约4.01亿元。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马军坦言,以前出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我国在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之后,缺乏民事赔偿追究,即便有,往往也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买单,不仅与环境污染“谁污染、谁埋单”的原则相违背,也使得一些企业在环境污染问题上有恃无恐。
马军认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通过严厉的经济处罚来严格追究污染肇事者的责任,同时也可以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有足够的资金进行修复。
与公益诉讼相辅相成
从上述几起案件中不难发现,原告方均为各省级政府。这是因为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
马军解释称,宪法和物权法等虽然规定国家所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当水流、大气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时,现有法律制度又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这种“缺位”也是诱发“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根源。
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对公共环境损害行为直接提起诉讼,因此,在此前实践中,公共环境损害大多对应的是公益诉讼制度,原告以公益组织为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出台则弥补了这一空白。(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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