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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反垄断调查剖析的深层次问题

来源:通信信息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1-18 20:12 
核心提示:有专家乐观认为,无论如何这次反垄断调查都将发挥正面作用,有利于刺激宽带市场竞争。从整个宽带产业链来看,仍需要反垄断机构全面考虑。

2011年11月18日,发改委对电信、联通宽带接入的反垄断调查被央视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各大主流媒体纷纷加入讨论。从各方激烈论战看,此次宽带反垄断调查反映了多个层面交织的市场矛盾。反垄断法在国外被称作“经济宪法”,对现代市场经济运行影响巨大。首次对国有央企采取的反垄断调查,不仅将会深刻影响国内的反垄断理论研究,也将会对我国的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笔者认为,需要从经济、市场、体制等深层面分析此次反垄断调查。

信息产品的“歧视性定价”判定问题

发改委对电信、联通反垄断调查集中在对宽带接入价格“歧视性”定价问题,即电信、联通向铁通、广电以及其他ISP经营者销售的互联带宽价格,远远高于向普通企业客户销售的宽带接入价格。发改委认为这是存在价格歧视垄断(price discrimination),违背了《价格法》中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条款。

如果从实物商品销售看,一件商品的成本是相对固定的,销售给不同的经营者,价格理应是相对稳定的,但信息产品与实物商品不同,成本和收益机制都复杂得多。比如迪斯尼公司生产任何一张2G光盘电影拷贝,它们之间的成本并无差别,但销售给时代华纳影院的一张2G拷贝的价格,与销售给普通消费者的2G拷贝价格肯定存在很大差别。显然,时代华纳向迪斯尼影院销售拷贝预期付出的市场成本远远大于向普通消费者的销售。如果将“价格歧视”条款照搬到信息产品,会陷入很大误区。信息产品具有低边际成本、高沉没成本的特点,市场前期投入大、风险高,但复制再生信息成本极低,竞争者如果以低成本复制信息产品,经营者将面临很大市场挤出效应。

电信、联通销售的带宽流量也属信息产品,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现行管制政策又明确带宽流量销售属于市场定价,这样争议自然产生。电信、联通不愿认同自身存在“价格歧视”问题,因为他们认为向经营者销售1G带宽付出的预期市场成本将会远远大于向普通企业销售的1G带宽,而这样可能导致自身付出市场成本无法得到收益,而信息产品复杂的投入产出机制决定了价格的复杂性。如果竞争激烈,尤其在综合业务销售中,电信运营商可能会按照低边际成本定价来向普通客户销售流量,但在向竞争对手销售流量时,如果不考虑前期固定成本、沉没成本投入也按边际成本定价,那么将会面临对手低价进入产生的巨大市场挤出效应。

由于电信业借用了实物商品的“批发”“零售”概念,这种价格差别也被有的专家称作“批零价格倒挂”。实际上电信业借用的批发零售概念与实物商品截然不同,只是一种客户分类方式,前者是指面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后者是面向普通消费者。实物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之间具有严格数量、因果、时序等关系,比如批发数量相对大,批发数量必然大于零售数量,批发与零售是两个相互衔接的再增值过程等,而电信业务流量的“批发”与“零售”概念却并不具有这种内涵,因此很难沿用所谓批零价格倒挂说法。

“同等交易条件”规则如何适用的问题

《价格法》中有关“同等交易条件”的认定比较模糊,这对反垄断实践尤其是信息产品市场的反垄断带来了难度。电信、联通显然并不认同向其他宽带经营者和普通企业客户具有“同等交易条件”,因为他们在对普通企业客户销售专线中,往往是提供一揽子业务,包括手机、固话、信息等服务,有的是免费赠送专线。电信企业内部往往把面对不同客户的专线视作两种产品,将面向其他宽带经营者销售的专线被称作“互联专线”,而面向普通客户的专线被称作“接入专线”,认为两种专线价值不同,使用率也不同,如对其他经营者销售的互联带宽专线使用率一般高达80%至100%,而考虑普通的企业客户的时间作息和数据流量较少因素,接入带宽专线使用率一般在10%以下。(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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