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可成立特色监管机构 突破体制障碍
2010年7月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名单出炉,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出炉,标志着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时至今日,三网融合试点进程一年,据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调研结果称,试点城市在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分发系统对接、双向进入经营许可证发放等方面工作进展缓慢,第一批试点城市成绩暗淡。
三网融合何以“难融”?
“三网融合”技术上已经完全可行,此观点已经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认可。正如北京邮电大学教授阚凯力教授断言,在技术上已经很难分开哪些是电信业务,哪些是广电业务了。
那么三网融合碎步前行的原因究竟何在?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吴洪认为,三网融合在中国已经提了10多年,但因为涉及广电和电信两个部门、两个行业的利益之争,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因此,三网融合的难点在于广电与电信部门在核心利益上尚未达成一致。
7月16日,在今年第14期《求是》杂志发表了温家宝总理的文章:《关于科技工作的几个问题》。文章说,在三网融合上,暴露出我国体制上的一些突出问题,各部门、各行业往往不能在国家目标上形成一致和分工合作。体制问题是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三网融合可采取适宜模式突破体制障碍
随着三网融合的推进,事实上广电和电信在网络和业务层面的融合一直在加速,近年来,成立融合监管机构,打破体制障碍,已成为国外许多国家的选择之一。
模式一:体制改革模式
根本上消除行业壁垒,底打破了信息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壁垒,促进技术和业务进一步融合,例如,英国2003年成立OFCOM,韩国2008年成立KCC等。
模式二:完善机制模式
保留电信、广电监管机构,但通过立法等政策方式明确两机构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边界,举例:德国、法国和新加坡等,维持电信、内容双重管理体制,但是对于融合新业务都明确了轻手管制框架。
模式三:政策调整模式
早期就成立了融合性管制机构,仅需要从政策层面采取调整措施逐步适应融合趋势即可,譬如:美国在1934年,日本在2001年成立融合机构,主要是从法律上调整监管政策。
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采取适宜我国体制的模式,建立中国特色融合监管机构,突破体制障碍,使三网融合真正体现利国利民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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