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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新规:交通新业态带上了“紧箍咒”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于伟力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9-05-16 11:41 
核心提示: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不仅严格限定了运营企业在押金和预付资金方面的收取上限,还规定了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力图在制度层面保障用户资金的安全。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网约车、汽车分时租赁和共享单车等交通新业态资金和押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不仅严格限定了运营企业在押金和预付资金方面的收取上限,还规定了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力图在制度层面保障用户资金的安全。

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专家看来,《办法》的出台,是对押金的全方位严格管理,无疑给交通运输新业态套上了“紧箍咒”。这既规范了市场,也将对改善交通运输新业态的市场环境产生积极作用。

“只要碰他人的资金,都是危险的”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办法》出台前,诸如摩拜单车、哈罗单车等“头号玩家”的共享单车,已经不再收取用户押金。而后来居上的青桔单车,自上线起也从未收取用户押金。因此,舆论普遍认为《办法》中关于押金部分的规定,主要针对共享汽车领域。

关于共享汽车的押金问题,《办法》规定: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有不少网友担心,此次具体金额的设置,也许会引发用户和运营企业间的矛盾,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纠纷。

北京交通大学互联网交通运输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表示,由于互联网交通等交通运输新业态涉及多个领域,按照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将会造成消费者投诉麻烦、监管不协同等情况。

“要想更好地为消费者考虑,把《办法》精神落到实处,应当建立联合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由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和统筹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参与实现协同监管。无论是押金成本,还是用户投诉渠道,都亟需建立统一集中投诉的渠道和机制,之后涉及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再分别移送处理。”张韬建议。

除了《办法》里提到的具体“数字”外,中国之声特约评论员、央视财经特约评论员张春蔚则更关心此次《办法》出台背后所折射出的问题。

“押金如何监管只是入门话题,占比多少等这方面的规定,要基于在良性管理的基础上。只要碰他人的资金,都是危险的。”张春蔚强调,“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发展的今天,运营企业使用‘别人账户里的资金’这种行为,历来都是广大消费者所默许的。长此以往,在归还资金时,就可能会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

至于《办法》中提到具体金额的规定和界限,张春蔚认为,这是共享领域多次出现问题后总结的相关经验,得出的大致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具备借鉴意义。

预付款不是企业发展的本钱

《办法》不仅加强了对用户押金的监管,还加大了对用户预付资金的监管力度。规定指出: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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