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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或成共享单车国际化最大障碍

来源:老铁 作者:老铁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8-01 10:54 
核心提示:另一方面,共享单车在国内的问题也开始逐渐暴露,在恶意毁坏、私锁将单车占为己有等所谓的考验人性的一系列事件之后,安全又重新成为社会焦点话题,今年3月,上海一名11岁的小男孩通过盗取ofo密码,将车辆骑行至马路上,并与客车相撞导致身亡

带着中国新四大发明(高铁、支付宝、共享单车、网购)光环,共享单车企业纷纷开启走出国门的国际化战略,如ofo在2017年1月,宣布新加坡正式运营,累计投放了2500辆单车,2017年4月,宣布英国剑桥试点运营,投放50辆单车;2017年6月9日,宣布哈萨克斯坦正式运营,投放1000辆;摩拜在2017年3月21日,在新加坡正式运营,投放数量未知,2017年6月13日,英国曼彻斯特与索尔福德,合计投放1000辆单车。

但另一方面,共享单车在国内的问题也开始逐渐暴露,在恶意毁坏、私锁将单车占为己有等所谓的考验人性的一系列事件之后,安全又重新成为社会焦点话题,今年3月,上海一名11岁的小男孩通过盗取ofo密码,将车辆骑行至马路上,并与客车相撞导致身亡。

在7月初,该案件代理律师将ofo和客车公司告上法庭,申请878万元的赔偿,其中700万是对ofo的“惩罚性赔偿”。

700万惩罚性赔偿难有法律依据

虽然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由于ofo疏于管理,未有受害人不得骑行的警示信息以及ofo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从法律层面来看,700万的惩罚性赔偿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受害人盗用ofo密码,意味着非ofo主动向受害人提供服务,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而即便由于ofo的问题所引发的责任,其所诉求的赔偿金也明显过高,即便是ofo全责,其也只需要承担死亡的两倍损失,而法律对死亡的赔偿金标准为当地去年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海地区2016年城镇可支配收入为5.7万元,死亡的损失赔偿最高也在114万,也意味着即便是小黄车全责,也只需要承担228万。

我国法律在惩罚性赔偿中设置的前置条件,使得本案700万的惩罚性赔偿索赔最终很难成功。

“赔偿性赔偿”将成国际化重要障碍

虽然当今国内在“惩罚性赔偿”法律层面设置了诸多前置条件,使得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共享单车企业可以规避此高额赔偿,这也是虽然质量和安全普遍遭受质疑,但中国共享单车行业仍然保持快速发展势头的主要原因。

但在此后的国际化战略中,惩罚性赔偿将成为共享单车企业难以跨国的障碍。

虽然此前大陆法系国家普遍以“破坏本国公共政策”未有拒绝执行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判决,但事实上,最近几年法国、德国、欧盟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已经开始接受惩罚性赔偿并逐步执行有惩罚性赔偿的美国判决,惩罚性赔偿在国际上的认同度得到普遍性的提高。(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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