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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调查电商价格战 初步认定存价格欺诈行为(3)

来源:新京报 作者:刘兰兰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9-05 10:14 
核心提示:相关法律细则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

相关法律细则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律师说法

律师:罚款金额难以判断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游云庭昨日对记者表示,从行政职权的角度出发,发改委确实有权对于价格欺诈进行调查和罚款,以此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他认为,此前的京东、国美、苏宁的价格战把话说的太满,比如说销售零毛利,理论上却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商业宣传必须保证最起码的真实性,这件事情也提醒所有的商家炒作宣传一过头就可能触法。目前中国整个商业环境都不是很诚信,通过这个调查有利于警醒商家。”游云庭表示。

至于可能的处罚金额,游云庭认为,这个案件具有复杂性,不好判断具体数量以及罚款金额。因为一方面这几家电商确实没有按照宣传的力度执行,但另一方面,这几家电商在某些商品上又确认履行了承诺,因此难以判断具体每家的数额,可能最终的罚款额度就是几十万元。

按照2010年修订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第七条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回顾

商务部曾对电商战首先发声

针对此次轰轰烈烈的电商价格战,商务部是首个表态的政府监管部门。

8月16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就表示,商务部已经注意到个别大型电子商务企业竞相采取降价方式开展销售活动,以及由此引发的市场热议和消费者以及供货厂商的关切。商务部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判断这场“价格战”是否违法,需要有法律法规做依据。

目前与降价促销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价格法》,价格主管部门、工商执法部门等执法主体依法调查取证后,才能下结论。

8月17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副司长王德生表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权责、义务,除了在相关法规里进行完善外,在相关标准中也要进行细化和补充,《电子商务营销运营规范》等标准已列入制定计划。

为适应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发展的需要,商务部今后将加大这方面标准的制定力度,比如已经列入计划的《网店信用评价指标》、《网络团购企业管理规范》、《网络团购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电子商务营销运营规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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