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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资承诺忽悠上市公司招法大揭秘(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李少林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21 19:35 
核心提示:但在法律层面,中小股东要维护自身利益,还没有很好的渠道。有法律人士表示:目前为止没有找到一例完整的股民因上市公司股东违背股改承诺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成功的案例,主要是现在很多上市公司股东承诺都是软

但在法律层面,中小股东要维护自身利益,还没有很好的渠道。有法律人士表示:“目前为止没有找到一例完整的股民因上市公司股东违背股改承诺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成功的案例,主要是现在很多上市公司股东承诺都是软承诺。”

因此,有法律人士建议,因大股东承诺未兑现而遭受损失的中小股东,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并借此形成维权氛围。刘俊海表示,在我国社会诚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需要全社会加大对《合同法》的认同。水滴石穿,如果在资本市场甚至全社会形成对违约行为人人喊打的氛围,就可以很好地制约这种承诺不兑现的事件发生。

除了寻求法律救济外,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还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反映。

对非流通股股东不履行承诺义务,证监会有着明确规定。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指出:“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其他给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规定,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股改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已经发生的案例显示,监管层已经开始出重拳治理大股东承诺未兑现问题。2010年5月,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关于要求切实履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函》,督促ST方源大股东履行股改承诺。去年年底,外运发展(600270)因控股股东未履行股改注资承诺成为沪深首家被责令整改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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