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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门”事件频出 公众盼望“管理之门”可打开(2)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刘洋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8-12 17:05 
核心提示:新中国第三任院长张忠培,曾对故宫博物院的管理有过严格的制度规范,因为在他刚上任的一个月间,连续发生了两起盗窃案件,一桩火灾事故,这让他深感压力。由北京博物馆协会出版的《北京博物馆年鉴(1988B1992)》上,

新中国第三任院长张忠培,曾对故宫博物院的管理有过严格的制度规范,因为在他刚上任的一个月间,连续发生了两起盗窃案件,一桩火灾事故,这让他深感压力。由北京博物馆协会出版的《北京博物馆年鉴(1988B1992)》上,详细记载了他的这次制度变革:1987年,院里着手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分《故宫博物院部处职责和正副主任、处长岗位责任制》、《故宫博物院规章制度汇编》两部。前者分别对全院21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和部处主任、处长岗位责任制作了规定,后者将全院工作分为13类,列规章制度119种。这套制度的核心,在于严格分工,责任落实到人。但这种权责的划分,始终仅限于“单位”框架,由每一个责任人逐级向上对应,最终对“单位”的最高领导负责。 

张忠培说,采取院长负责制,将人权、财权都集中到院长身上,是有风险的。为尽可能化解系于一身的管理压力,院长必须以身作则。据当时的老专家回忆,张忠培几乎每天都在参观线路内巡视,毫不懈怠,在院长的带动下,每个员工亦都是如履薄冰,责任意识非常高。至今仍有许多老员工怀念那个时代,记忆里,担任院领导的老专家们经常去故宫博物院的各处走走看看,也酷爱亲自指点工作人员布展,亲自在库房研究和整理文物,工作人员经常有机会向专家讨教各种文物知识,这也激发了他们对文物越来越浓厚的兴趣。行政的味道在学术面前,往往变得很淡。 

然而,张忠培也意识到,“这样的自我监管模式,是建立在对领导苛刻要求上的,不能期望每一位院长都这样做。在官本位体制下,监督是不可能真正做到的,而寄希望于领导个人的廉洁奉公也很难持续”。 

在现行体制下,故宫博物院属文化部管理,院长身份中的“文博专家”概念已经淡化,变成了纯粹的行政管理者。 

上海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巫志南认为,这种围绕官员行政系统的运作方式展开的监管,对管理者的自觉性过于依赖,缺乏以公共文化产品的社会需求为标准进行有效约束和激励,给管理行为的随意性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反观5月8日“失窃门”,技防、人防、物防和犬防四道防线都没有及时发现和追捕到窃贼,故宫管理的疏忽可见一斑。然而,在技术的漏洞之外,行政上的程序也存在欠缺。按规定,故宫每晚都安排院长轮流值班,节假日和旺季必须在院内值班,平时在家待班,但是据媒体报道,应急预案所规定的“逐级上报”并未落实,常务副院长李季5月9日上午甚至仍前往文化部开会,会议中才获知失窃消息并赶回故宫。 

而最近被爆的“封口门”,情节更是匪夷所思。按规定,故宫门票款须全部直接上缴财政部,财政部对故宫方面有严格的监控,“但就有导游有本事直接带领游客进故宫,绕过买票环节,票款由导游和故宫的警卫人员直接结算,双方分成”。爆料文称,被人拍到并以此要挟20万元封口费时,故宫方面居然派人私下参与谈判压价到10万元,并“由领导做主,正式从财务部门支款付给勒索者”。近日,故宫博物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媒体表示,对于有关“封口费”的报道,故宫方面目前予以否认。 

律法之门 

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很明显,律法之门需要在此时打开。人们忍不住要追问,“哥窑”和“屏风”等文物被工作人员损坏,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故宫或其相关责任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许身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个人认为,从目前情况看,如果现有调查的是充分、深入的,假如已经完全排除了有关工作人员故意损坏的可能,在上述情况下,要将该损坏行为界定为犯罪是较为困难的。因为,依照我国的刑法理论,一行为要构成犯罪,需符合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另外由于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因为该职业需要他们必须接触文物,其工作环境也就蕴藏着损坏文物的风险,因此,尽管此人工作不慎使文物造成了很大损失,但仅仅由于损失巨大就因此对其定罪也是不合适的。至于故宫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对其难以定罪的理由同上。但是,对于上述人员排除了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处罚。鉴于这些人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损失及恶劣影响,因此对于其实施行政处分以及行业惩戒是完全必要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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