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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旅游法 异地维权成本高可能阻碍新法实施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3-05-08 13:43 阅读:
核心提示:其中具体的一些旅游设施可以测算,比如桥梁、房屋建筑等,但是像一些古镇或者故宫这类文化景区,还有一些自然山水类的景区,光靠核算景区内旅游设施的承载量是不够的。

4月25日,酝酿了30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成为我国首部旅游行业法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而零负团费、景区涨价等热点问题成为了法律关注的焦点,但对于《旅游法》中的各项具体规定,专家、从业者、政府官员一时间众说纷纭。一部《旅游法》,既让我们的出游变得有法可依,也可能令旅游行业重新洗牌。

关键词1

零负团费

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专家解读

著名旅游社会学者刘思敏:要根治还需加强市场监管

其实“零负团费”的操作模式本身也是一种商业模式,却被一些无良的旅行社和导游所严重异化了。它就像菜刀,既可以切菜也可以杀人,但菜刀本身没错。其中《旅游法》在不得购物这方面还是做出了妥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说明完全杜绝购物行为是不现实的。因为有那么多的旅行社在搞低价竞争,全国无数家购物店为当地的地方政府拉动着经济收入。谁按照规定去做都有可能承受不起。所以说,“零负团费”的根源并不是制度问题,而是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从而导致了恶性竞争,并且它不只涉及旅游一个部门,工商等部门也应该有相应管理。

从业者说

国旅总社国内部副总经理孙立群:完全取消购物不太合理

如果所有旅行社都按《旅游法》规定执行,首先小旅行社肯定会死掉一片。而大旅行社为了遵守规定,推出品质游、纯玩游等不进店的产品,势必导致旅游团费明显上涨。以云南、海南、四川、华南等地为例,上涨幅度大约在1000元左右。同时以往对于购物的规定是按照《旅行社条例》,需要明示出购物地点。而今后若完全禁止,也要考虑到游客的需求,因为购物也是旅游6要素之一,完全取消购物不太合理。

环境国旅总裁钟晖:“回扣”问题难界定

新的《旅游法》在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做出了很多明确规定,这实际上是在维护旅行社的长远利益。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缺乏一个实施细则,比如“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这一句中的回扣如何界定?因为旅行社本身也属于中介性质,房屋中介收费是合法的,那么旅行社这个中介在旅游者与众多旅游消费终端之间所起到的连接作用是否应该获得相应报酬,这种报酬算不算是回扣,这些还需要再细化一些。

中青旅总裁张立军:低价产品回归理性

随着《旅游法》强制对购物、零负团费的“零容忍”,旅游产品的成本将充分体现在销售价格中。旅游行业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价格将受到市场本身的制约,预计一些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低价产品将回归理性。只有旅游服务本身的价值受到市场充分认可,消费者才能得到更为优质的服务。同时,旅游立法只迈出了有法可依这第一步,整个旅游业的规范运行和从业人员法制意识的培养,将是一个长期、双向的互动过程。

关键词2

黑导游

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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