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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旅游法 异地维权成本高可能阻碍新法实施(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3-05-08 13:43 阅读:
核心提示:关键词3 景区涨价 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

关键词3

景区涨价

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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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旅游社会学者刘思敏:公共资源也需分级

对于全国景区来说,不是所有景区都适用于旅游法草案,应该进行分类管理,比如迪斯尼、欢乐谷等市场性景区,应该由市场调节价格。而《旅游法》中提到的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也应该分级,因为产权属性不一样,资源等级也会不一样,比如有国家级、省级、市级之分,哪一级实行政府定价,哪一级实行政府指导价这都需要细化,否则实施起来很困难。

价格听证会不如财务公开

关于景区调价应举行听证会一项,其实还是模糊不清,开听证会的目的是什么?调研还是宣布?如果不能让游客真正了解为什么调价,听证会只是走一个形式,因此应该规定各景区设一个合理成本+合理利润的机制,并按年度仿效上市公司那样像发布财政报表一样把门票的具体营收、用途情况公布于众,这样就等于置于全民监督之下,民众知道自己的门票钱都花在哪儿他自然会放心。

关键词4

旅游安全

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专家解读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王富德:景区承载量核定有难度

由于国内一些知名景区在旅游旺季和长假期间经常人满为患,因此对景区实施限流有它的合理性。但是对于景区承载量的问题核定起来难度很大,比如是指生态方面的承载量还是设施方面的承载量。其中具体的一些旅游设施可以测算,比如桥梁、房屋建筑等,但是像一些古镇或者故宫这类文化景区,还有一些自然山水类的景区,光靠核算景区内旅游设施的承载量是不够的。

关键词5

消费者维权

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专家解读

中国旅游研究院产业所副研究员杨彦锋:有助于降低组团社经营压力

以往消费者维权都是直接找组团社,组团社往往需要先进行垫付,然后再去找地接社、航空、酒店等其他经营主体“理论”。但其实组团社本身也属于中介性质,风险抵抗力很差,因此新出台的《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可以找多个主体去维权有助于降低组团社经营压力。但是这也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消费者维权的对象依旧集中在旅行社方面,这说明目前旅游部门能够直接管控的还只是旅行社,要想真正做到多方维权就不能光靠这一部《旅游法》了。(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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