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顺昌自来水公司原副经理受贿4万余元获刑
近日,由福建省顺昌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县自来水公司原副经理唐某偙受贿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唐某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现年51岁的唐某偙案发前为顺昌县自来水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经查,在2001年到2010年间,顺昌自来水公司向南平市某物资开发公司购买镀锌管。唐某偙在负责采购镀锌管过程中,与该开发公司经理林某约定按总价款的3%的回扣给唐某偙。期间,林某共给唐某偙人民币32000元,唐某偙分得回扣款22000元,另10000元分给时任经理张某(另案处理)。此外法院还查明,唐某偙于2008年至2011年间,利用采购、自来水基础设施安装工人过程中的职便,先后三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好处费共计22500元。
鉴于唐某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又自愿认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结合顺昌县自来水公司有能力对其进行帮教等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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