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颁布《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姜大明省长于2011年12月21日签署244号省人民政府令,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与《价格法》相配套,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预警及其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的一部专项政府规章,共25条。《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科学有效地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省政府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接受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台账,按照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指导,开展免费业务培训,无偿提供所监测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价格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补贴。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进行价格监测、调查时,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办法》对价格应急监测的启动条件、实施方式、停止条件等做了相应规定。
《办法》强调,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波动,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办法》还对价格监测报告数据的分析、使用以及对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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