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的“底气”何来(3)
王佳红表示,类似情况,法院在做判决时有自由裁量权,可左可右,很多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到社会稳定因素。
“我们曾经在做一个案件时,法官在判业主败诉后,表示他自己其实也是案件涉诉开发商的业主。”王佳红说。
维权难题待解
孙女士在起诉时谈及诉讼理由时还提到:被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利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制原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购买车位,以搭售车位的形式变相提高备案房价的行为违法,相关条款应为无效。
法院在判决书中就此问题的意见是:本院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变相提高备案房价应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认定,未经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原告主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院无法支持。
“我们去年起也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过多次,但目前住建部门没有给任何回复。”孙女士说。
孙女士称自己的感受就是,政府的文件内容非常好,但执行起来还是有问题。
王佳红认为,捆绑销售车位的情况已经存在很多年,政府部门也反复强调禁止此类行为,但开发商仍然敢于这么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相关文件出台时,没有关于捆绑销售的具体认定标准。
“政府机关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标准,给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以依据,同时增加处罚成本,这样开发商才会有所畏惧。”王佳红建议。
在当前情况下,王家红建议,如果业主认为自己遭遇了捆绑销售,在民事诉讼有风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法“曲线救国”。
“在我们经手的案例中,有些情况是,如果车位标的额不是特别高,业主以监管部门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后,监管部门会去找开发商约谈,开发商会主动退换车位款。”王佳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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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及作者信息:本文作者为《法治周末》报记者肖莎,原文刊登在第4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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