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的“底气”何来(2)
就像孙女士遇到的情况,河北固安的车位价格可以做到79万元。
“开发商这么做主要是为了规避限价,通过增加车位价格来保证房屋销售总价。”王佳红说。
至于开发商能否以看似离谱的价格销售车位。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道,由于车位定价属于市场定价,而民事行为是只要法不明令禁止即为合法。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开发商随意调整价格是可以的,而且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情况也普遍存在。
北京市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谦律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还提醒道,像孙女士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车位买卖合同,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人防车位,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都应该是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而这种车位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
相关案件数量逐渐增高,多数以业主败诉告终
在购房后不久,孙女士越来越觉得这样的合同极大损害了自身权益,于是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无效。
孙女士的想法不是个例。
而且王佳红通过在法律智能操作系统Alpha案例库以“捆绑销售车位”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2013年至2019年7月11,共有裁判文书478篇,其中85%以上的案例出现在房地产业。
“相关案例数量逐年增加,且2018年的裁判书数量增幅较大。其中120个案例出现在2018年。”王佳红说,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浙江省、河北省、云南省,分别占比24.69%、18.20%、8.79%,其中浙江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18件。
但是具体到裁判结果,王佳红说,她处理过的以捆绑销售为由起诉的民事案件,几乎都以业主败诉而告终。
法院的判决理由大都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王佳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她在做相关案件准备时,也查询过国内多个法院的判决,只有极少数法院在判决时,支持了业主的诉求。
在李某和某开发商的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合同中约定:“该房屋带负二层095号车位,车位总价为244000元。住宅和连带的车位一并购买不可分割。”当李某起诉开发商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认为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驳回李某的诉求;李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约定条款实质就是要求李某在购买商品房时必须附带购买车位,排除了李某的自主购买权利,加重了李某的购房负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故合同约定的车位认购条款属无效条款。(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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