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带垄断迷局背后逻辑:神仙之间的利益划分(2)
对于铁通、广电这些分销商而言,购买电信和联通的骨干网络服务成为它们的一大成本。为了减少流量,它们不惜剑走偏锋,在内网上放上盗版游戏、盗版电影,甚至苍井空老师表演的节目,以避免客户到骨干网去下载,产生流量。
除此之外,为了规避电信和联通的价格歧视,“串货”就成为这些ISP的一个选择。所谓穿透流量,说白了,就是ISP以其他类型客户的名义去购买带宽,这和Nokia的分销商的串货行为非常相似,即高价地区的分销商以低价格地区的名义进货,两者在形式和本质几乎都是一样的。而电信和联通严控渠道,清查穿透流量,就如同Nokia严厉清查串货,而激起的反应也是相似的,都激起了反垄断的呼声。
根据反垄断法的条文,市场份额本身不一定能导出垄断,而需要有其他不当行为,价格歧视虽然带有歧视二字,但并不是垄断的充要条件。手机市场竞争激烈,但Nokia仍能对经销商实行价格歧视,在这个例子中可见价格歧视与垄断并无充要关系。超市买5送1、航空公司根据订票时间来制定价格都是典型的歧视性定价,但也均不构成垄断。同样,电信和联通是否垄断与它们是否对自己的分销商进行价格歧视无关,只和它们之间是否有勾结、是否有价格联盟、是否导致市场失去竞争力有关。反过来讲,价格歧视非但不能证明电信和联通的垄断,反而证明了在这一层面,其他ISP只是电信和联通的客户,“向竞争对手卖高价”这一荒谬指控本身就证伪了自己。
所以,从纯粹的市场观点出发,虽然可以发现价格歧视的踪迹,但却同时证明了这种价格歧视只是对分销商的渠道管理,因此反垄断法并不适用。不过,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电信和联通的行为是否完全正确?为什么它们不干脆地拒绝向其他ISP提供带宽?这些问题都暗示着电信、联通和其他ISP之间并非简单的平等市场关系。
讳莫如深的行政逻辑
电信、联通和其他ISP的关系,最主要的就是互联互通的关系。良好互联互通,对于电信和联通来说都是一件使它们和其他ISP同质化,降低它们的优势和利润的事情。但同时,这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福利,而且骨干网资源归根到底是国家资源,所以,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就是国家的强制命令。
根据电信条例第十七条,电信网之间应当实现互联互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电信条例还规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同时,更为详尽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网间结算标准应当以成本为基础核定。成本尚未确定之前,网间结算标准暂以资费为基础核定。但是,不但条例规定的处罚相当轻,仅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而且,网间互联、费用结算与分摊以及最终裁决权都在工信部。
这些法规综合起来就能得到这样一些理解:
首先,互联互通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互联互通进行干预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电信和联通必须互联互通以及必须为其他ISP提供服务,这是强制性的行政管制而非自然平等的市场行为,铁通等运营商依据政府规定才能强制性购买电信和联通的网络资源,这正是所有问题的核心。
其次,从同质服务的另一个角度理解当然就包含同价,而价格则应该依据成本而定,但是,价格的最终裁决权在工信部,因此,带有很大行政垄断的色彩。而且,鉴于处罚标准明显偏低,即使工信部有心,其监管也必然无力。所以,电信和联通对铁通等实行价格歧视,以及高于成本的定价,并非是在不正当地利用市场地位,而是没有执行好行政义务,违反的不是反垄断法而是电信管理条例,实质上不是市场垄断,而是行政垄断。但CCTV和人民邮电报都围绕市场和垄断法谈,不约而同回避了行政权力的垄断下的不作为。(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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