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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背后:宽带接入利益链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马晓芳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1-22 15:23 
核心提示:根据中国联通成都龙泉公司总经理韩远提供的资料,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除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之外,还包括中国移动、歌华有线、长城宽带、天威视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等近二十家企业。

“我好想哭啊,我只能装一家的有线电视、用一家的电、使一家的煤气、以别人商量好的价格加两家的油、价格一天天飞涨的时候,没有人说垄断;当有一种业务几家运营商比着提速、比着降价的时候,却有人说,你垄断了!”

遭遇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中国电信工作人员如此叫屈。9日,央视报道发改委正在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宽带接入开展反垄断调查。当日下午,中国电信网上和掌中客户服务主管徐卫华发了上述微博,到昨日晚间,该条微博已被转发7485次,评论1791条。

在央视报道后的第三天,工信部主管的媒体《人民邮电报》在头版以极其严厉的语气发表报道《混淆视听 误导公众驳央视对电信、联通涉嫌价格垄断的报道》。对央视发出四大质问:基本概念厘清了吗?垄断事实查明了吗?全球行情吃准了吗?新闻素养丢掉了吗?

在媒体大战热闹上演的同时,业内专家也展开了辩论。不过,《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一再联系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有关负责人,对方始终未接听电话。而对互联网宽带接入的利益链条做一番梳理,可以发现突出的矛盾集中于,骨干网络运营商对中型接入商和小型接入商收取流量费用的差异,以及对购买流量行为的“封杀”。

争议垄断认定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我们已经基本查明,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在一起占有2/3以上的市场份额,肯定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惯例,单个经营者市场份额50%、两个经营者67%、三个经营者75%即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这个角度来说,电信和联通在宽带接入市场的“垄断”似乎无可争议。不过,电信运营商并不同意这种观点。一位电信员工在微博上抱怨,2002年的电信南北拆分就是为了形成电信和网通(现并入联通)相互竞争的格局,“明明身处激烈竞争的市场,却非要说我们垄断。”

根据中国联通成都龙泉公司总经理韩远提供的资料,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除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之外,还包括中国移动、歌华有线、长城宽带、天威视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等近二十家企业。

从李青接受央视采访提到的内容来看,此次发改委的调查,主要针对的是电信和联通在宽带接入市场(主要向其他接入商提供服务)是否存在垄断,并非在终端消费者市场是否存在垄断。按照李青的说法,如果查实垄断行为,将按照运营商宽带收入的1%~10%进行罚款。而运营商认为,宽带收入包括了终端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市场收入,这种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存在疑问。

按照《人民邮电报》提供的数据,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每年从宽带接入市场获得的收入不足2亿元,而不是李青提到的500亿元和300亿元。

中型接入商成本压力

李青认为:“它们(电信和联通)就是利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对于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它们给出高价,而对于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它们给出的价格就要优惠一些,这个在反垄断法上叫做价格歧视。”

不过《人民邮电报》反驳称:电信运营商对SP(服务提供商)出租带宽也是一样的道理,由于交易条件的差异(区域因素、时间因素、产品细节、客户要求、服务质量等),出租带宽的价格也是由市场来调节的。

上述争议中的“价格歧视”,源自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对不同接入商实行的不同网间结算标准。原信息产业部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和2003年4月重新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等文件对宽带接入的结算价格进行了规定。

根据文件,三大骨干网间直联,互不结算;其他经营性互联单位以1000元/月/M的价格向骨干网运营商结算;非经营性互联单位费用减半;除此之外的情形,互联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和费用。(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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