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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国家无线电管理“十二五”规划》(2)

来源:工信部规划司 作者:工信部规划司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30 12:09 
核心提示:(三)无线电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不断加大对重要台站、重要无线电业务使用频率的保护性监测力度,会同民航、铁路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保护航空、铁路等重要行业无线电频率使用的长效机制。会同广电、公安等相关部

(三)无线电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不断加大对重要台站、重要无线电业务使用频率的保护性监测力度,会同民航、铁路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保护航空、铁路等重要行业无线电频率使用的长效机制。会同广电、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卫星电视接收干扰等各类无线电干扰事件,及时消除干扰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技术进行干扰的破坏活动。军地联合实施无线电管控,确保了北京奥运会、国庆60周年庆典、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一系列重大活动的无线电安全。积极应对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协调解决军地抗震救灾应急频率需求,出色完成无线电保障任务。部分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渔业、海事等部门开展了水上无线电监测工作,提高水上无线电安全保障能力。应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积极遏制在各类全国重大考试中利用无线电技术手段进行作弊的行为。

(四)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干扰无线电业务行为的处罚条款。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强调无线电频谱的资源属性。2010年8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为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会同财政部制订《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强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各地普遍出台无线电台(站)管理办法,云南、江苏、山东、湖北、广东以及深圳市发布了无线电管理条例。部分省(区、市)制订了《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等地方无线电管理规章。

(五)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迈上新台阶

截至“十一五”期末,建成31个省(区、市)联网运行的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网,实现部分信息的共享、实时查询和传送。国家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备份中心投入运行。已建成超短波固定监测站1024个,覆盖约15%的县级以上城市,基本满足重要区域20-3000兆赫兹频段范围的监测需要。建成移动监测站420个,可搬移监测站333个,各类监测设备4335台,增强了移动应急处置能力。全国无线电短波监测网具备对欧亚大陆和太平洋地区常规短波信号的监测能力。国家卫星监测系统基本具备对东经44度至180度之间的C/Ku频段静止轨道卫星进行轨道测试和监测的能力,可对符合定位条件的地面固定干扰源实施定位。大部分省(区、市)建成较为完善的无线电设备检测实验室,具备对在用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检测的能力,部分实验室的资质通过国际或国内相关机构的认证或认可。民航部门配备了无线电监测飞机,具备重要航线空中监测能力。广电部门建成了广播频率监测网。

(六)军地无线电管理协作不断深化

不断加强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工作,在军民共用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共同完成国家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配合军队开展电磁频谱管控重大任务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成效。完善和落实军地无线电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军地无线电管理工作重大议题,规范和细化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相关职责。按照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要求,建立频谱资源共享和联合管控机制。配合军队完成一系列军事演练、重大武器装备试验等重要军事活动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组建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电磁频谱管理中心和东南四省预备役电磁频谱管理大队。

(七)全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建设和体制改革持续推进(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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