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在法律边界地带“裸奔”(3)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道路通行条件的交通信号等条款是否需要修改,取决于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发展对道路通行条件的具体要求内容。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通行中的通行规则,特别是与传统车辆并行的通行规则,应当在自动驾驶汽车技术标准确定后才能决定是否需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的《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等内容。这些与自动驾驶汽车的关系密切,特别是防碰撞等自动辅助功能是否强制用于营运车辆,相关技术是否需要纳入维修行业管理,驾校是否需要培训自动驾驶的操控员,目前《道路运输条例》还没有直接规定。等相关技术发展到相应阶段,便有必要修改这一行政法规。
话题四:法律上如何规制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发展,如何应对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问题?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具有双重属性,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二是产品责任。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范围,但是,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汽车,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自动驾驶系统有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因而又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
其实,在传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机动车驾驶人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是因机动车的缺陷发生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就是产品责任,应当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不过,在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产品责任并不占多数,绝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责任是驾驶人的责任。
而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人责任降到了次要地位,主要涉及的是汽车的责任即产品责任。
根据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属性,在设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规则时,可以确认,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的规则基本上是可以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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