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在法律边界地带“裸奔”(2)
传统汽车通过长期的技术积累,已经形成一定行业标准,但是自动驾驶技术的持续更新增加了制定相关标准的难度。而且,设计者和生产者在设计开发软件、收集数据或路测阶段,不可能测试所有的情况,对具体场景的风险并没有预知,这也对法律提出了非常大的挑战。
基于自动驾驶测试阶段所面临的风险,与产品上市后驾驶员或自动驾驶系统在实际驾驶中所面临的风险不同,应包括事前和事后两种规制,事前规制主要是制定标准以及限制准入,事后规制则主要是责任承担。
话题二:中国自动驾驶法律制度构建的难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磊(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2017年12月,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经信委联合印发了《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今年2月,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经信委印发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近日,深圳市交通委、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经信委编制了《深圳市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从以上三个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到,现用的术语比较宽泛,关于自动驾驶的概念有待统一和厘清。概念的统一有助于进一步确定分级标准、市场准入标准、伦理原则和法律责任的关系。
何姗姗(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动驾驶法律制度构建的难点主要体现在新技术革命与现行法律、监管模式之间的不协调、不融和上。比如,在测试环节,目前,上海、北京、重庆、深圳等地陆续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在公开道路测试,但不包括高速公路,这是有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缺乏测试的标准化技术指标,自动驾驶汽车路测应当满足什么要求,需要达到何种标准,尚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
话题三:如何调整现行的法律法规,为自动驾驶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张迎涛(滴滴出行法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自动驾驶包括路测和商用两个阶段,封闭测试没有太大问题,现在需要尽可能地在公共道路上测试自动性能,现行的法律应为自动驾驶适当的松绑。但同时,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必须上牌照,符合国家标准,这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张柱庭(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法律不是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主要障碍,必须得跟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发展路线相适应。在封闭场地测试阶段,不涉及交通运输法规,但在开放道路测试阶段就涉及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否允许上路测试的制度安排。
首先,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严格意义上讲,自动驾驶汽车无权上公路检测试验,只能在封闭试验场检测试验。如果自动驾驶汽车需要在公路上测试实验,需要适时修改公路法。
其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因此,自动驾驶汽车未经批准无权在城市道路上开展测试,只能在指定的城市道路上检测试验,指定的城市道路不包括桥梁。在自动驾驶汽车开放道路测试阶段,如果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梁上开展,需要修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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