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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兴系事件:私募基金行业的风险拷问(2)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郝若希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8-06 12:38 
核心提示:7月13日,中基协发布公告称,阜兴系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对此,中基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

7月13日,中基协发布公告称,阜兴系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对此,中基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

托管银行成“众矢之的”

近日,银保监会、公安部、上海市政府等有关部门已联合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应对处置阜兴事件。

中基协向投资者公布了托管银行的联系方式,包括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招商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等7家金融机构。记者通过恒丰银行应急处置小组了解到,目前,托管银行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正在收集、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的信息。

中基协表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有了中基协撑腰,我们投资者一起去找托管银行,希望了解这些募集资金到底去了哪里,我们最终还能拿回多少。我现在已经在上海银行作了登记。”严林表示,也有一些投资者要求托管银行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职责。但对于以上诉求,上海银行方面表示已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

对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昕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基金法相关条例,托管人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但该法适用对象是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严格来说,并不能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中基协官网披露,阜兴系4家私募机构的类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吴昕栋进一步解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仅应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还应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一并作为受托人,其承担的法定托管职责比较广泛。

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未规定托管人负有“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责。

吴昕栋认为,对于非常态下的基金运作,应遵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能过分突破法律设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界限,让托管人承担过重的基金管理职责。此外,基金托管人如仅按基金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履职,可能无法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风险处置,因此,应由相关监管机构经过磋商达成跨部门多方参与的风险处置机制,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过分加重托管人责任,推动托管人与监管机构、投资者有效对接,推动风险事件处置。

中基协与中银协“闹不和”

7月23日晚,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发布两篇文章阐述银行托管与私募基金的权责关系。一篇系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的《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另一篇《合理界定托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链的良好合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所写。(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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