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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合伙人架构”前途未卜 复制港交所特权结构?(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秦伟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8-28 10:19 
核心提示:涉嫌违反《公司法》 任何人或者团体都不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确立特殊权利。提及阿里巴巴的创新安排,David Webb认为,如果证监会同意这样的安排,将会打开洪水闸门,因为所有的管理层都会认为自己很特别。 根据上述接

涉嫌违反《公司法》

“任何人或者团体都不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确立特殊权利。”提及阿里巴巴的创新安排,David Webb认为,如果证监会同意这样的安排,将会打开“洪水闸门”,因为所有的管理层都会认为自己“很特别”。

根据上述接近上市安排的人士的说法,阿里巴巴希望通过合伙人结构提名更多董事会成员。由于马云及管理层仅持少数股权,如果按持股比例决定提名董事的数量,马云及管理层仅能提名董事会的少数席位。

“根据一股一权,所有股东都应当有权提名。如果大股东们想要在股东协议中强强联合,他们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但公司章程中不应该包含任何类似的条款。”David Webb强调。

“阿里巴巴集团是在开曼群岛注册,但在香港挂牌意味着需要同时遵守香港法律。”前述法律人士解释,如果最终在这种安排下上市,理论上而言,任何购买了阿里巴巴股票的投资者都可以以违反《公司法》一股一权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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