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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不能纸上谈兵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何勇海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9-04-08 11:25 
核心提示:公众苦假货久矣。这些年,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的产品,冒用他人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产品,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以及各种各样的伪劣商品,充斥在老百姓生活中,让相关企业的利益损失惨重,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

全国两会期间,“打假”再次成热门话题。除了政府工作报告连续6年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外,在3月5日的“部长通道”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将“实行最严厉的惩罚”,使假冒伪劣制造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张茅这一表态让人充满期待:我国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最严处罚,是不是要呼之欲出了?

公众苦假货久矣。这些年,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的产品,冒用他人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产品,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以及各种各样的伪劣商品,充斥在老百姓生活中,让相关企业的利益损失惨重,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严重干扰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让“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蒙受阴影与损失。它们如同过街老鼠,人人都在喊打,不少有识之士也早就在呼吁国家实行最严厉的惩罚。

实际上,早在2013年5月,国务院召开的一次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就指出,要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不法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2016年5月1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

国务院在2017年1月发布的《“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明确提出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这些都可以视为使假冒伪劣制造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的国家态度、顶层依据。

使假冒伪劣制造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确实不能再等。多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打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利润太高,违法成本太轻。国家质检总局原副局长刘平均曾透露:“前几年我负责打假执法分管的时候,曾有销售白酒的电商告诉我,假冒茅台50年陈酿,利润比贩毒还高!”“对于假冒伪劣犯罪分子,10次你抓住了9次,有1次没抓住,他们都能牟取暴利。”这就不难理解制售假冒伪劣案件为何多是惯犯、累犯所为了。

马云也曾公开表示:“目前法律体系的滞后对假货行为构不成威慑,也为权力寻租留出了巨大空间。”我国法律规定,制假售假案值5万元以下没有刑事责任;5万元以上的顶多判7年。这是20年前的法律和10多年前的司法解释,严重脱离实际,结果是今天99%的制假售假行为不了了之,200万元的案值罚20万元,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却无人真打。

只有提高了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犯罪成本,付出付不起的成本,他们便不能东山再起。在英美法等国家,让制售假冒伪劣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的办法之一,就是实行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如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被加州一法院裁定,向两名妇女和4个孩子赔偿49亿美元,理由是该公司明知油箱存在问题,但为了利润却不进行修改。而我们对制售假冒伪劣的处罚,有可能只是隔靴搔痒,难以产生遏制作用。

要使假冒伪劣制造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我们的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必须尽快建立并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欺诈虽作出“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与高企的维权成本相比,这些补偿远远不够。何况“假一赔三”远远称不上惩罚性巨额赔偿。如今打击假冒伪劣,是到了创新制度的时候,比如巨额惩罚制度、内部举报人制等。(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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