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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合伙人架构”前途未卜 复制港交所特权结构?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秦伟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8-28 10:19 
核心提示:“阿里巴巴集团是在开曼群岛注册,但在香港挂牌意味着需要同时遵守香港法律。”前述法律人士解释,如果最终在这种安排下上市,理论上而言,任何购买了阿里巴巴股票的投资者都可以以违反《公司法》一股一权为由提起诉讼。

在与港交所的这场拉锯战中,阿里巴巴意外地从对手身上获得灵感。

“对于不同表决权股份结构,港交所的态度已经明确——不会为阿里巴巴开这个先例。”上述接近上市安排的人士表示,最新的想法就是在股份公司中引入合伙人制度,但这个合伙人制度并非熟知的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制度,而只是为了让阿里巴巴现有管理层有权提名更多董事会成员而设。

在此之前,港交所是唯一一个享有这种“特权”的香港上市公司——为了保证政府对港交所的控制,13个董事会成员中,只有6名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

“港交所的这个提名董事的特权,是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例《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所确认的,该法例和香港《公司法》具有同等效力,而阿里巴巴只是适用《公司法》的一般公司。”香港一名熟悉相关法律的律师对记者表示,很难想象港交所能够有权为阿里巴巴开这个先例。

这两天,关于阿里巴巴试图通过合伙人制掌握多数董事会成员提名权的消息,不胫而走。

不过,对于阿里巴巴的创新手段,港交所表示不予置评。一般情况下,港交所对申请上市公司的要求是符合上市规则中约定的上市资格,而在这部分内容中,并没有针对董事会提名的相关内容。

“一般来说,公司章程确立了董事会的结构、提名、选举方式等,这种合伙人有权提名更多董事的安排其实就是更改公司章程。”上述法律人士解释,在上市前,无论公司章程的改变,还是最终的上市方案,都需要获得股东会批准。

至截稿时,作为股东的软银和雅虎均未回复其是否已经首肯阿里巴巴此项提议。(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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