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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开发要有限有序有偿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0-21 09:06 
核心提示:据了解,浙江、贵州、广东等多个省就在立法和实践中对水能资源的开发提出了一个时限,有些为50年,有些为30年,年限期满后,国家作为资源的所有者,有权对水能资源进行二次分配。

从过去强调水能的充分利用,转变为有限、有序、有偿开发水能资源,要在河段上留有充分的余地,不能“挤干榨净”地开发。

水利部水电局局长田中兴在10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小水电论坛”上表示:以科学理念引导小水电持续发展,要转变发展思路,从过去强调水能的充分利用,转变为有限、有序、有偿开发水能资源,要在河段上留有充分的余地,不能“挤干榨净”地开发。

从“充分利用”到“有限利用”

田中兴在会上表示,小水电开发必须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更加注重生态环境和统筹协调,要努力实现从过去强调水能资源的充分利用,转变为有限、有序、有偿开发水能资源。

“我个人的理解,这个‘有限’指的是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的有限。”田中兴说。空间上的有限,意味着在河段上,留有充分的余地,不能“挤干榨净”开发。“比如一条河流规划装机是多少,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考虑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给生态环境用水和农民利益保护留有余地。另外在地域上,有些地方水电开发比较早,达到了80%以上的开发率,要有个限度。”

在时间层面,田中兴强调水能资源不能无限期使用。“如果在时间上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是无限的,这就意味着任何一家企业,只要开发水电,就永久地取得了水能资源开发的使用权。”

水利部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在上世纪50、60年代建设的规模在100千瓦左右的水电站,过去曾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供电作用,但是今天在权衡其作用和对生态的影响后,有些属于被淘汰对象,但由于电站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是永久的,在作出让其退出运行、恢复生态的决定时就没有法律依据支撑。

据了解,浙江、贵州、广东等多个省就在立法和实践中对水能资源的开发提出了一个时限,有些为50年,有些为30年,年限期满后,国家作为资源的所有者,有权对水能资源进行二次分配。

田中兴在会议间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消除安全隐患和减少对生态的影响,促进农村水电可持续发展,国家对部分省开始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同时,正在努力推动《农村水电管理条例》的出台。

2020年将达7500万千瓦

小水电百年历史,截至目前已经建成45000座,装机容量5900多万千瓦,年发电量2000多亿千瓦时,占中国水电装机和年发电量的30%,被誉为山区的“夜明珠”、“小太阳”和“点燃大山希望的德政工程”。

据了解,国家从1983年开始,依靠开发小水电、建设配套电网,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从“七五”到“十一五”连续5个“五年计划”期间,共完成1468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覆盖到了51%的县域。从2003年起,在全国开展了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和扩大试点建设,2009年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全面启动,项目遍布全国2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专项行动,共清查整改5200多座违规水电站,并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和电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湖南、吉林、贵州、辽宁、广东等10多个省(区、市)出台了水能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政府就小水电站如何确保下泄生态流量给予了明确规定,增设无节制生态放流装置;浙江省实施了“农村水电千站惠农保安工程”;广东省鼓励和引导资源所在地村民采取多种方式参股兴办电站。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指出:要“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

2007年国务院通过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提出,要加快开发小水电资源,到2020年全国小水电装机容量达到7500万千瓦。

田中兴说:“我国农村水能资源分布在1700多个县,与‘老、少、边、穷’地区分布基本一致,目前开发率46%,与发达国家平均70%—80%相比,潜力还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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