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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启银行破产立法:银监会牵头央行参与起草

来源:东方网 作者:张飒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19 21:18 
核心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下称《条例》)的起草工作近期已重启。 据报道,《条例》由银监会负责牵头,央行参与起草。银监会相关负责官员称,目前正参照其他国家银行破产情况以及相关先进法律制度,做一些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一些框架原则、条文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下称《条例》)的起草工作近期已重启。

据报道,《条例》由银监会负责牵头,央行参与起草。银监会相关负责官员称,目前正参照其他国家银行破产情况以及相关先进法律制度,做一些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一些框架原则、条文等,离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尚早,“仍在初级阶段”。

“推出尚没时间表”

中国至今未就银行破产专门立法。

尽管2007年重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已为市场竞争淘汰的企业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框架,但金融机构并未纳入其中。国务院明确了对金融机构破产将另行规定,但至今《条例》的制定仍很缓慢。

上一轮的《条例》起草工作,停滞于2009年,“原因是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条例》今年初已纳入了《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但是何时会推出,是否会和存款保险条例同时出台,还没有时间表,要看国务院的安排。”前述官员表示。

资料显示,根据今年1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上述《条例》被列入第三档——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一列(第一档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第二档为积极推动、加强协调、适时推出的项目,第三档是要求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论证的项目),要求由银监会起草。

曾参与《企业破产法》起草制定的全国人大有关人士表示,金融机构破产仍要遵循《企业破产法》,只是在部分环节上有所区别。他强调,《条例》的确很难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轻易因债务无法偿还就申请破产,“破产过程要慎之又慎,有时一点风吹草动、市场传闻,就会引发挤兑等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此前表示,建立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现实的需要。王卫国称,国内目前对银行破产采取的是以普通破产法为基本依据,以行政法规作出特别规定的模式,但相关规定在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等方面都缺乏对银行破产特殊性的充分考虑,难以针对银行破产的特殊问题作出细致恰当的安排。

显见的是,在加人WTO及银监会设立之后,中国立法机关及政府部门已越来越重视对银行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然而在市场退出的法律方面却鲜有实质性改变。现实中,部分地方银行尤其是农信社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的并不在少数。目前,农信社近3000家,经营状况较好的农信社只有几百家,不到总量的十分之一。

监管层不再“护短”

目前,中国已建立了一套相对成熟并适用国际规则的银行监管标准,但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长效机制已十分迫切。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政府对于银行退市问题总是个案处理,一事一议。许多资不抵债的银行往往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救助,而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引。通常,除了监管机构,当地政府也会参与问题银行的救助。由于担心会危及社会稳定,各级政府一直不愿让倒闭银行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由于缺乏一套法律框架和司法制度及配套的监管框架,问题银行的清算重组过程非常漫长、效率低下。中国金融史上第一家被行政关闭的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13年来至今仍在清算过程中,仍没有实施破产程序。

“一旦《条例》出台,海南发展银行就应该可以纳入清算程序。”前述银监会人士表示。

2010年底,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撰文指出,目前监管层很有必要设立机制来管控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小型银行可倒闭破产,大型银行也能平稳退出市场。王兆星已两次公开表达类似观点,业界认为,这显示监管层考虑不再“护短”。

在中国金融业,迄今为止,只有两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和南方证券)和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国际投资信托公司)是通过司法破产程序解决的。目前尚未有银行破产的先例。(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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