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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启银行破产立法:银监会牵头央行参与起草(2)

来源:东方网 作者:张飒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19 21:18 
核心提示:而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中国尚没有一例显性的破产事件,但过去十几年,中国80%以上的银行已进行了彻底的财务重组,重组规模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 工农中建四大行财

而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中国尚没有一例显性的破产事件,但过去十几年,中国80%以上的银行已进行了彻底的财务重组,重组规模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

“工农中建四大行财务重组、改制上市之前,在技术上可以说都应破产了,只是没有以破产的名义操作,而是进行了财务重组,现在应该对以前的做法加以规范总结,以建立长效机制。”曾刚说。

破产标准争议较大

而对于《条例》所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各方仍存在分歧。譬如破产标准如何界定;破产管理人由谁来担任、金融机构破产后由谁来接管等。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标准问题,王卫国曾指出,由于流动性标准不能反映银行的实际危机程度,资产负债表标准没有考虑银行的高杠杆率、派生存款的负债扩大、资产质量的衡量等诸多因素,二者都不宜在银行破产中适用。因此,有必要赋予监管当局启动司法破产程序的直接申请权和当事人申请破产情况下的前置审批权。王卫国称,我国已建立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银行监管标准,银监会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需要,出台专门规定,从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不良贷款比率)、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比率和市场风险状况等方面,确定银行破产的原因。

但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2010年仍在公开场合表示,在银行破产条例制定过程中,破产的标准争议较大。蔡鄂生指出,尤其是在条例当中予以量化并以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特别是作为法定标准加以规范,还是存在较大难度。东方早报

这一天,王先生一大早就起来,他准备赶在银行开门之前排队取款。没想到的是,银行门口早已围了一群人,正在看门上贴的一张公告:“因经营不善,本银行从即日起进入破产程序。请相关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哎呀,银行也会破产呀,我的存款呢!”王先生大叫一声当即昏过去了。当然,这是笔者想象的未来银行破产时的情景。其实,这一天离我们并不遥远。

据报道,《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起草工作近期已重新启动,作为中国银行(601988)业法规条例的重要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年初已纳入了《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早在2007年,银监会就启动这一条例的起草工作,这一工作之所以停顿,是因为2009年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国际金融业的剧变,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当时正在起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如今,《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起草工作重新启动,表明政府对中国银行业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有了新的认识和战略部署。

作为企业——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有生有死,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银行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金融机构有着一定的社会性,银行破产涉及的利害当事人众多,社会影响面广。因此,银行破产要慎之又慎。

从这个角度说,《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重启意义非凡。

由于法律缺失,目前,我们还不敢让那些该破产的银行破产。1998年6月21日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关闭,13年来至今仍在清算过程中,仍没有实施破产程序。现行对破产危机银行的非破产化的处置,除了有道德风险方面的问题外,还掩盖了破产危机银行的危机与风险程度,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对非法律因素的依赖,破坏了本就薄弱的银行法治与市场约束,增加了处置破产银行的社会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之所以迟迟未能推出,一个重要的原因与之衔接的相关法律缺失。业内普遍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破产制度实施的先行条件,也是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的一个重要支柱。不过,银行破产立法是一个系统法律工程。银行信用分类、风险分类等银行分类立法也是银行破产立法实施的基本前提。因此,加快相关立法工作是推动银行破产法实施的必由之路。(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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